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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性侵害频发 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是直接原因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3-07-23 14:29:00字号:TT

  7月15日,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局公布侦破一起猥亵儿童案。石泉县云雾山镇中心小学教师蔡安明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经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从5月初的海南万宁校长带着女生开房案开始,连日来,多起校园性侵害案件曝光。校园性侵害为何在近期多发?为何多数案件迟迟未能发现?如何保护孩子,一旦发生类似案件如何求助?如何从制度上防范?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校园性侵害为何多发?

  这些案件一直存在,并不是突然间增多,只是以前未能进入公众视野。我们要相信绝大多数教师是好的,他们同样痛恨那些师德败坏的教师。

  据媒体统计,自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起,20天内至少有8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而这,还仅仅是被公开报道的案件。对于接连曝出多起校园性侵、猥亵案,有人用“井喷”来形容。“其实这些案件一直存在,并不是突然间增多,只是以前未能进入公众视野。”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

  熊丙奇介绍,校园性侵害的案件,一般有四类。第一类是已经发生,但还没有被老师、家长知晓。第二类是已经发生,老师家长已经知晓,已内部处理。第三类是学生告诉老师、家长,已报案并经司法处理,还没有被媒体报道。第四类是被媒体报道的,有案可查的案例。除了广受社会关注的经媒体报道的案例,前三种也同样存在。

  深圳市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今,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猥亵儿童案105件,其中,2011年有42件,2012年有43件,2013年至今已达20件;涉案人员为教师、保安、校车司机等。

  校园性侵犯案件有哪些类型?据检察机关介绍,猥亵儿童的惯用手法一是引诱型,哄骗小孩吃糖果、看电视、玩手机、打游戏、买书本或者给钱等;二是欺骗型,谎称帮孩子写作业、补课或请孩子帮忙等;三是强迫型,直接将孩子强行抱走或威胁、恐吓孩子。

  为何会出现校园性侵犯案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校园是否安全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关系。学校安全制度的不健全也是导致校园内性侵害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学校的安全问题仍然需要加强。校园内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场所多为教室、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学校内废弃的房屋以及广播站。学校既没有安排教师值班巡查,也没有给学生宿舍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一些校外人员便乘机进入校园实施侵害行为。

  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发生,也与个别校长、教育管理部门监管失职、法律意识淡薄有关。有教师对学生猥亵近8年,老校长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淡化处理。花甲老教师猥亵6名小学生案件中,该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告诉媒体:“有悖师德,但情节轻微。”某小学教师栗某在乡中心小学长达四年的时间中,在校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犯罪手段恶劣,被法院判处死刑。而栗某之所以能够长时间奸淫、猥亵幼女,与学校的疏于管理有直接的关系。校长认为“栗老师只是与学生有动手动脚行为,并不太严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目前很多都是行政处理,也就是说当成内部问题来解决。”熊丙奇说。

  “现在大部分校园都是安全的,但在我们做的关于儿童性侵害案件的调查研究报告看,媒体披露了个别学校对于此类案件,充当和事佬,不是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而是企图掩盖事实。”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晶晶说,她发现,在媒体报道的案件中,某教师在某所学校曾猥亵学生,教育部门的解决办法是将该教师调到另一所学校任教。“这就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纵容了教师,他会实施对更多孩子的侵害,让孩子受到更多伤害。二是调到其他学校,使得教师准入无法把关。”

  “尽管目前出现了一些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案例,这需要引起教育部门的重视,但另一方面,我们要相信绝大多数教师是好的,他们同样痛恨那些师德败坏的教师,不要因为个别案件,给其他教师造成压力。”党的十八大代表、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为何迟迟未发现?

  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认识不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侵害行为的性质。一些未成年人即使能够诉说,但是有时候成年人往往采取不相信或轻易否定的态度,告诉孩子“不要乱讲话”。

  熟人作案多、侵害时间长,是一些校园性侵害案的特点之一。梳理这些曝光的校园性侵害案,发现一些学生长期、连续被猥亵。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340个案件的统计显示,监护人性侵害的平均持续时间为4.8年,老师性侵害的平均持续时间为2.3年。

  为何此类案件迟迟未被发现?

  “目前校园性侵犯案件被发现主要有几种形式,一是被周围人发现报案。二是孩子终于说出口了。三是家长发现孩子有异样,比如闷闷不乐或者身体出现异样。如果不是孩子自己说出来,很多案件可能到现在还未被发现。”熊丙奇说,这也反映了孩子们自我保护意识缺乏。

  熊丙奇认为,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引导学生选择性地展示美好一面,而坏事却不敢告诉父母。如果学生能够懂得,在现实生活中如何不伤害别人,又如何保护自己,一旦遇到伤害可以检举、报警,也就不会拖这么长的时间。

  佟丽华分析认为,性侵害案件的发生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而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侵害人易于采取欺骗、诱惑等方式实施性侵害,使未成年人意识不到这是一种侵害行为。有些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生理卫生知识缺乏等原因,认识不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侵害行为的性质。

  河南桐柏县教师猥亵学生事件的一名受害学生告诉媒体,杨老师经常会在班上摸孩子,还威胁她们,不许告诉家长。她们反抗,杨老师就打她们。杨老师打她们主要用木板,抽她们的手。她们很怕杨老师。

  “孩子自护能力比较弱,有些孩子分不清正常的接触和性侵害的区别,加上教师对学生的权威性,使得学生不敢说。另外,有些学生分清了,但不知道怎么办,不知道应该告诉谁。有些还是通过日记或者家长追问才得知的。这导致被侵害时间很长。”韩晶晶分析道。

  “在未成年人遭受亲属、邻居等熟人侵害的情况下,一些未成年人即使能够隐约地将侵害行为向家长等成年人诉说,但是成年人往往采取不相信或轻易否定的态度,告诉孩子‘不要乱讲话’等。成年人的忽视往往使未成年人受到更严重的伤害,也使案件很长时间内不能被发现。”佟丽华说。

  河南桐柏县教师猥亵学生事件中,很多家长还称,孩子曾很多次闹着不想去学校了,想换个学校。家长总以为孩子在无理取闹。虽然孩子不情愿,还是被强拖到学校上课。直到案发后,家长们才意识到孩子的转变是有原因的。

  在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的案件中,不得不提的一个群体是留守儿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研究员从前些年就开始关注,他说:“这些留守女孩遭到侵害的案件并非偶然,外出务工的父母不能给孩子有效的安全的保护,留守女孩又缺乏性安全教育,学校的保护措施又不容易覆盖到孩子家庭生活,这时就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其中农村未成年留守女孩最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而这种性侵害对孩子心理伤害程度最深,最难以恢复和治疗。”

  一旦发生如何求助?

  告诉年幼的孩子,别人不能随便触摸你的身体,特别是敏感部位,你也不能随便触摸别人的身体。立即到医院检查,并保全证据。家长不要私了,应立即报警。同时要保护孩子隐私,并给孩子专业的心理治疗。

  性侵害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很严重。如何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发生后又该如何求助?

  “从小应该给孩子灌输一个意识,就是别人不能随便触摸你的身体,当然你也不能触摸别人的身体,隐私部位更不能触摸。当孩子接受这个观念,如果有人这么做,她就会表现出抗拒,比如喊叫。喊叫后,犯罪分子就可能停止他的行为,其他老师也可能会知道。这个方法对于教育孩子如何防止性侵害是简单有效的。”孙云晓说,“教育孩子,一旦受到伤害,这不是你的错,你要大胆告诉你信任的人。有的女孩特别害怕这种事,认为只要自己沾上一点这样的事,父母就会说是自己不好,所以她就不说。孩子的性教育首先应该在家庭中进行。”

  “现在女生性发育的平均年龄是9.2岁,平均来例假的时间为12.54岁,男生性发育的年龄是11岁,平均初次遗精的时间为13.85岁。男女生性发育时间的提前,要求我们从小学就开始进行系统的性教育。”孙云晓说,进行性教育是一件专业的事,目前我们的师资准备不足,教育部门一定要培养进行青春期性教育的师资,而且要把教材编好。社会也应当有一些援助机构,提供支持与帮助。

  熊丙奇也认为应该增强学生的公民教育和生活教育。他认为,公民教育是教育孩子作为公民的权利,生活教育则是教育孩子了解生活、懂得生活中应该处理的事情。“在英国,对孩子在学校如何保护自己,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做法。比如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小秘密要告诉妈妈、不保守坏人的秘密等。”熊丙奇说。

  熊丙奇也特别提醒,每次校园猥亵事件后,都应该关注受害人的保护问题,救助最不应该缺位,否则会造成终身影响。但有些农村学校因条件简陋、师资匮乏,在心理方面的救助也难以到位,建议公益组织介入。他建议让未成年人远离遭受侵害的环境,避免遭受进一步侵害。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然而,各种媒体的报道表明这类案件总在频繁发生。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在受到伤害后不能得到专业及时的法律帮助,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受到的伤害会更大,也会感到公平正义难以实现。此外,在这类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受害人与侵害人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不管是在力量还是在心理方面都不如对方,因此更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佟丽华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发生后,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家长不知所措,韩晶晶建议,应该第一时间报案。“报案对于保护证据、保护孩子非常重要。”韩晶晶说,也应立即到医院检查,并保全证据。

  佟丽华说:“以下证据对于案件认定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被害人抓伤侵害人的伤痕;被害人被撕破的衣服;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撕扯过的衣服;迷奸案件中剩余的药物或者盛放这些药物的酒杯等;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隐私部位及特别特征的描述;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穿着等特征的描述;侵害人是否在场的证明;与网络有关的性侵害案件中的网址、IP信息以及聊天记录;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的录音;企图‘私了’的‘私了协议’以及私下协商解决的录音;侵害人留下的毛发以及其他物品等。”

  佟丽华认为,性侵害发生在学校,如果学校有过错,可以向学校提出民事赔偿。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学校、幼儿园等,如果这些机构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是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学校对这类性侵害案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怎样从制度上防范?

  明确界定性侵害,调整立案标准,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实行教师准入制,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要开除出教师队伍。加强并重视农村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

  “事件暴露后,很多人聚焦于孩子自护能力低,提高孩子自我防范的能力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完善制度。”韩晶晶说,“面对成年教师,年幼的孩子无力进行自我保护,需要外界保护,需要完善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界定性侵害的概念,只是在刑法中规定了每种性侵害犯罪的概念以及刑罚。《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明确提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但作为一部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法,该法没有对性侵害作出具体规定。

  今年六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之一是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鲍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鲍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已于近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现有的立案标准,值得商榷。”佟丽华说,“在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中,现行的立案标准并不适合。因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如果仅凭未成年人的证言,特别是受害未成年人年龄比较小时,公安机关一般不立案。而实际上要求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自行收集提供基本证据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不知道什么是性侵害行为,他们根本就不懂得发生性侵害后自己应该做些什么;另一方面有些案件是经过较长时间才报案的,基本的物证已经不存在,而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又没有能力搜集其他证据。即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供了一些基本的证据,但是公安机关对此却有比较严格的标准要求,这些证据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案件发生后,很多人直指“师德”。对此,熊丙奇并不完全认同。“这不是道德的问题,是法律的问题。”熊丙奇认为,类似案件一旦发生就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原则问题。而且,更应强调依法治校,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个别教师、校长遵纪守法意识薄弱,有些问题出于面子原因,认为是家丑,充当保护伞,内部处理或者不了了之。对于类似事情,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很多类似案件都没有走到法律程序。熊丙奇认为,当务之急是落实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完善法规。

  “从师资队伍上说,应实行教师准入制,同时,监督机制也要完善。在教师准入之后,要对在职教师进行师德培训。”孙云晓说,“一方面,我们要相信我们的老师,另一方面,可以合理对教师与学生接触做出一些限定。比如,不在宿舍对学生一对一辅导。宿舍是比较隐私的环境,不适合辅导学生。与学生谈话应该在办公室进行,并且把门敞开。”

  其实,早在2003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通报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中,已明确提出坚决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份通报还明确指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韩晶晶认为,好的制度落实、落地才能真正起到预防校园性侵害的作用。

  孙云晓认为,对孩子的性教育,家长的角色不容忽视。目前有45万所家长学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应该将性教育列入其中。鼓励家长自己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对学生自我保护的教育,应该是明确的教育。“要预防留守女孩可能受到的性侵害,这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努力,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外出务工的父母要给孩子更多的沟通和关爱。”孙云晓说。

  很多农村留守儿童都是与年迈的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本身就需要别人照顾,对孩子起不到完善的监护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监护,是保护留守女童的关键。《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如果政府部门能有一个长效介入机制,可能会更好。在预防校园性侵犯中,光靠教育是不够的。”韩晶晶说。

  

  近期发生的校园性侵害事件

  ●5月8日 海南万宁,校长带着女生开房。当日,万宁市一小学校长陈在鹏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冯小松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目前两人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5月15日 安徽潜山,校长12年性侵9女童。杨某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

  ●5月18日 安徽舒城,男教师猥亵7岁女生。50多岁的数学老师王某某被刑拘,并承认犯罪事实。

  ●5月20日 山东青岛,幼儿园保安猥亵儿童。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5月21日 河南桐柏,54岁教师猥亵女生。28日,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批捕。他在2010年至2012年的师德考评中均为合格。

  ●5月21日 湖南嘉禾,小学老师猥亵多名女生。26日,该教师已被刑拘。

  ●5月22日 广东雷州,小学校长性侵2名女生。雷州某小学校长郑某于22日自首,已被刑拘。

  ●5月27日 广东深圳,教师猥亵4名学生。已被刑拘。

  ●6月6日,上海,一所国际学校的一名外籍教师涉嫌性侵多名儿童。

  ●7月15日,陕西石泉,云雾山镇中心小学教师蔡某因涉嫌猥亵儿童,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7月18日,安徽庐江,小学教师猥亵6名小学生。年近花甲的四年级语文老师周某,假借给孩子上辅导课的名义,在宿舍内对多名女生进行猥亵。

  ●7月21日,安徽肥东,一男子3次潜入校园猥亵6名女童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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