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纪敏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
青岛新闻网7月1日讯 今天下午,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纪敏做客本网“民生在线”直播室,围绕“大学生就业创业”主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在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里,共有18326名网友参与讨论,提出有效问题130个,现场解答95个。
储备人才生活补助费310元/月
随着2013年毕业季的到来,我市“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也已正式启动。据悉,上半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形势逆势上扬,接收高校毕业生37114人,同期相比增长26.2%。
据介绍,凡有意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派遣期内本科以上学历未就业大学生或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5年内的未就业大学生,可与我市各级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签订储备服务协议,成为储备人才,储备期限为一年。
储备人才在签订储备协议半年后仍未就业的(见习期除外),自储备期第7个月起,给予储备人才每月310元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长6个月。根据相关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青就业的国内外博士、硕士研究生,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600元/月,硕士400元/月。
研究生、博士可进事业单位见习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储备人才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储备人才可参加一次政府财政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培训,培训合格后,可优先推荐参加就业见习培训,见习期3个月,政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财政补贴。对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可申请事业单位人才储备岗位参加见习,见习期为3个月。毕业生在岗期间,可以参加事业单位招考或通过市场求职择业,被其他单位招用后,可提前结束见习。
347家见习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培训
网谈中,纪敏表示,目前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均可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在我市建立347家见习基地,每年组织超过万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培训,见习留用比例超过70%;出台了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相关政策,青岛籍高校毕业生和进入大学生储备中心的储备人才均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培训。
去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17元/月
网友“关注家园”提问:“青岛今年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是3117,请看潍坊3413,德州3583,烟台3548,威海3548,山东省3548,为什么青岛这么低?青岛的职工吃多少亏?”
纪敏作出回复,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统计口径由统计部门确定。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统计公报数据,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支付使用的2012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17元/月。
据了解,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水平的高低与其参保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水平、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均有关系,总体讲,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待遇水平越高。
养老金包括三部分 专家支招
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的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③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的在岗职工工资等因素,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则养老金就高。
重新就业人员需补交失业金
网友提问,之前领过3个月失业金,后来有单位,新单位补缴了3个月失业保险。现在失业金管理处让我交回领的3个月失业金。请问有相关的政策一定要交回吗?
纪敏做出答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允许在同一段时间内,个人既按失业人员身份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按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因为您补缴了三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出现了上述矛盾,因此,需要退回补缴失业保险费期限的个人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三支一扶”未接到招募通知
网谈中,有网友提出今年“三支一扶”是否招人?对此,纪敏回答:“2013年,我市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笔试面试考核的方式,选拔一定数量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我市街道、乡镇基层单位的社区、村委会等单位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目前,我市尚未接到省人社厅具体招募通知。”
市直机关公务员军训十天
纪敏介绍,为有效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慵懒散慢拖瞒”问题,青岛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3月起,用一年半时间,分期分批对市直机关45岁以下的公务员进行为期十天的军训。目前,已组织了7期军训班,共军训700余人。
据悉,我市基层考选工作将于下半年启动,目前尚未确定具体报名时间。
工作已满20年带薪年休假15天
网友提问:“工作20年以上的人员,是否享有每年15天的带薪休假,这在国家劳动法上是否强制执行?如果是,劳动年检时是否会严格年检;如果不是,那把它列入劳动法规是否有除了让劳动者享受带薪外之外不含义。”
纪敏回答:“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今年,市、区(市)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的用人单位2012-2013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将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年度带薪年休假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纪敏介绍,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青岛新闻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