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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新式军车号牌造型曝光 包含六项防伪技术

来源:新华网-- 2013-04-01 15:58:24 字号:TT

资料图:空军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部长向阳。

资料图:解放军2012式号牌。

  记者:“2012式”军车号牌即将更换并正式启用,请您介绍一下新式号牌的样式和特点?

  向部长:空军“2012式”军车号牌分为正式号牌、挂车号牌、试车号牌、临时号牌和飞行保障车辆专用号牌五种。悬挂前四种军车号牌的车辆允许上路行驶,悬挂专用号牌的飞行保障车辆只在飞行外场规定区域内行驶。其中,正式号牌分为大车号牌、小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正式号牌由字头、字头号、间隔符(小车号牌)、序号组成。其中:字头,使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字头号,使用大写英文字母;间隔符,为正方形方块;序号,大车号牌、小车号牌为5位阿拉伯数字,摩托车号牌为4位阿拉伯数字。新式号牌与以往号牌相比,科技含量更高,防伪技术更新,采用了信息防伪、荧光防伪、3D光学防伪、激光三维隐烁防伪、激光刻印编码防伪、轧印特殊花纹防伪等6项技术,还应用了ETC技术,既能更好地加强军车管理,又可有效防范假冒军车。

  记者:去年以来,网络媒体曝光军车问题持续升温,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组织新式号牌更换,有什么针对性的措施办法?

  向部长:全媒体时代,网络媒体的监督约束是把“双刃剑”,既有利于军队作风建设,也会损害到部队形象声誉。近年来,网上涉空军军车负面信息明显增多,反映出社会对军车管理和军队作风建设的热切关注。这样的形势背景对号牌更换工作是一次严峻考验。我们考虑要紧紧抓住号牌更换的有利契机,坚决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切实把号牌发准、管住、用好,重点纠治地方单位车辆、私人车辆、超标车辆悬挂军车号牌,从根本上解决军车运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把握“四个严格”:一是严格依法核发。空军“2012式”军车号牌换发工作,依据军委总部等文件规定实行限额发放。二是严格控制范围。这次更换号牌,总部规定符合悬挂使用军车号牌的车辆有6类:分别是列入编制的装备车辆;列入编制的后勤装备车辆;由总后勤部正式颁发编制或经总后勤部批准,由各大单位联(后)勤部正式颁发编制的军队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内用于生活勤务保障的车辆;经总部、大单位批准,列入统一计划订购、配发的专业用车;按照军委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批准自购的车辆;军队保留的保障性企业和军地联办机构限额使用军车号牌的车辆。规定有4类车辆不得悬挂使用军车号牌,分别是私人的车辆、来源手续不全的车辆、超出军委有关文件规定配备的车辆和高档豪华车辆。在此基础上,空军增加3类不得悬挂使用军车号牌的车辆,分别是非部队装备的载重10吨(含)以上的运输车辆、待退役报废的车辆和车身为红色、黄色等与军车形象不符的自购车辆。三是严格数量标准。按照总部规定,“2012式”军车号牌实行限额管理、按编核发。四是严格使用管理。这次号牌更换,针对“2004式”军车号牌使用管理中的问题,本着严管严控的原则,我们明确要求不得打乱建制关系核发,非执行任务不得跨区域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和挪用,严禁出租(借)或给私人、地方单位车辆使用。

  记者:向部长,听说这次号牌更换与以往相比,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审批权限明显提高、程序更加规范,那么对悬挂军车号牌的车型有什么具体要求,高档豪华车辆又是如何界定的?

  向部长:总部明确规定,允许悬挂军车号牌的车辆仅限于军队已装备的主要车型,主要是:指挥车是指北京吉普系列、长风猎豹、东风猛士等;轿车是指桑塔纳、捷达、帕萨特、速腾、迈腾、奥迪、红旗等;旅行车是指金杯、解放、依维柯、别克等;大客车是指衡山、太湖、安凯、宇通等;运输车指载重量在10吨(含)以下的解放、东风、豪沃、斯太尔、北方奔驰、欧曼运输车等。高档豪华车辆是指奔驰、宝马等或排量超过3.0升、价格超过45万元的轿车,以及高档越野车。

  记者:当前,更换新式军车号牌在防范违法违纪问题上有什么具体措施?

  向部长:主要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狠抓经常性的检查督导。空军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实时监管,每年组织一次实地检查,通报情况,表扬先进,查纠问题;军区空军、空降兵部队、空后直供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实地检查;车属单位每季度组织自查自纠;各军车监理站(点)每月随机检查抽查。二是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坚持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核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三是明确界定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规定申请军车号牌的,尤其是为其他单位或私人车辆冒领军车号牌的;违反规定审批军车号牌的,尤其是超出军车号牌使用范围、数量、审批权限的,审批给私人车辆、地方单位车辆使用的;违反规定核发军车号牌的,尤其是未经审批核发的,为私人车辆、地方单位车辆核发的,超出使用范围、标准规定核发的,为来源手续不全的车辆核发的;违反规定使用军车号牌的,尤其是挪用、出借(租)的,将军车号牌借(租)给私人车辆、地方单位车辆使用的,利用军车及号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因管理不善,造成军车号牌丢失、被盗的;违反规定悬挂军车号牌的,尤其是使用自制车辆标志标牌替代军车号牌上路行驶的,使用可拆卸活动牌照架或可翻转牌照架的;使用仿造、作废军车号牌的,仿造、变造、盗窃、买卖军车号牌的,利用军车及号牌从事运私、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的。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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