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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贪官:见开发商穿名牌开好车心理不平衡

来源:中新网-- 2013-03-28 16:37:17 字号:TT

    2013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梁安受贿案一审宣判,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安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梁安在任防城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0次收受贿赂人民币172万元及价值9.01万元的房屋一套,其中54万元为索贿所得。

  

  庭审过程中,梁安情绪平稳,面部表情不多,可能自打一年前东窗事发时起,他就已经预见到随之而来的这一切。只可惜他的预见,本该来得更早一些……

    多年奋斗,心有不甘

    1956年10月,梁安出生于广西扶绥县一个干部家庭。他是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建筑行业科班出身。

    1995年,梁安作为专家型人才被引进防城港市。这座新兴的沿海工业城市正期待着梁安一展才能,年近四十的梁安也梦想着在这里成就一番事业。

    之后的10年,梁安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从一名普通干部逐步走上领导岗位。2004年至2011年间,防城港市经历了一个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房地产业十分兴旺,一座座楼盘拔地而起。就在这几年,梁安先后担任防城港市规划局副局长、建设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可谓大权在握。

    身处要职的梁安成为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大手笔“公关”的对象。或是逢年过节,或是巧立名目,开发商们以送礼物、宴请吃饭等小恩小惠拉拢梁安。

    一开始,梁安还心存警惕,尽量推拒。但眼见这些争相讨好自己的大老板们吃的是豪宴、穿的是名牌、开的是好车,出手阔绰、生活潇洒,梁安觉得相形见绌,心理渐渐失去平衡。

    “都是吃建筑行业这碗饭的,怎么人家一个个都发了财,淘金淘得盆满钵满,而我只能靠不高的工资精打细算过日子。这些年我为城市建设作的贡献比他们多多了,生活水平却远远不能跟他们比,真是不公平。”梁安越想越窝火。

    心中的不平让梁安的意志力开始松动。他以“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来说服自己,觉得从那些老板身上捞点好处也不算过分。于是,像手机、箱包这类生活消费品,他购买之后都会拿发票到一些房地产公司报销。当这种“小打小闹”频繁进行,当索取已经成为习惯,梁安的胃口变得越来越大。逢年过节,他接受开发商馈赠的礼物从名烟、名酒迅速升级为几千甚至上万元的红包。

    与放纵相伴而来的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消费观念、生活作风也一溃千里。在防城港市,认识梁安的人都知道,他在席上只喝茅台,还喜欢大杯大杯地喝,讲话很牛、派头十足,对别人递烟倒酒经常爱理不理。

    曾经的引进人才、行业精英就这样令人痛惜地堕落了。

    生财之道,以权兑钱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窗口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成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在住建委,梁安分管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平时有求于他的人都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如何将规划审批权“兑换”成钱财,梁安自有其“生财之道”。

    本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材料报送到住建委之后,按照正常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完全可以办理。但材料到了梁安桌面之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梁安办事喜欢看对象,对那些他认识老板并已收过人家好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他会很快审批其递交的申请材料,那些没“做工作”的,就先晾一边吧。等规定的办理时限快到了,他才“鸡蛋里挑骨头”,指出申请材料的种种“瑕疵”,以各种理由延期办理。把准了梁安的“风格”,房地产开发商们自然知道该怎么做。

    对那些打过交道的开发商,事情办妥后梁安总会说上一句:“你们的材料已经批下来了,我可是帮了不少忙啊!”开发商们都会听懂这样的暗示,立即投桃报李,感谢梁主任的关照。

    检察机关查实,梁安先后14次收受11名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共计118万元,其中数额最大的当属先后3次收受柳州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梁某的贿赂共80万元。

    2009年9月,柳州某房地产公司在防城港市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其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送到住建委后迟迟批不下来。该公司总经理梁某知道事情的“关节”在哪里,多次找时任建设规划委员会副主任的梁安帮忙。

    同年11月的一天,梁某请梁安吃饭,席间递给他10万元现金。第一次面对这么多贿款,梁安很不淡定,当着梁某的面将钱扔在地上:“你小看我了,我不是这样的人!”梁某赶紧赔不是。饭后,梁某开车送梁安回家。到了小区门口,他再次将这10万元现金塞给梁安。这次,梁安假装推托一番就收下了。

    有了第一次经历,梁某再与梁安打交道就“轻车熟路”了。2009年12月,梁某将梁安约出来商谈该项目的方案修编及报建事宜,送给梁安现金40万元。在梁安的疏通下,2010年该项目通过审批。同年,梁某的公司要在防城港市开发另一处房地产项目。梁某又找梁安帮忙,并于2010年9月的一天送给梁安现金30万元。

    有借无还,再借不难

    可以说,房地产开发商主动给的好处已经不少了,但梁安还不满足,一旦需要钱就主动将手伸向开发商。因其索贿无往不利,他对“权力提款机”上了瘾。

    2007年6月,防城港市某公司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某小区项目的规划报建、总平面修改等手续,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找到梁安寻求帮助。梁安答应帮忙,但条件是要借给他15万元。

    为尽快使项目规划通过审批,黄某按照梁安的要求,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11.2万元人民币汇入其指定账号,另将3.8万元现金交给梁安本人。之后,梁安写了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给黄某。不久事情办妥,梁安找黄某索回借条,还让黄某写了一张已收到15万元的收据。但其实两个人都清楚,那15万元根本就没还。

    2007年,防城港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准备在港口区先后开发两处房地产项目,这两个项目都在进行规划报建。另外,该公司还希望在新的城市规划中将旗下一地块置换至黄金地段。为了这两件事,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没少找梁安。梁安对吴某的请求一一满足。

    2008年上半年,吴某为感谢梁安的关照,在其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万元。2008年下半年,梁安以装修房子为由,以口头借款形式向吴某要来现金10万元。2012年初,梁安又以还房贷为由,向吴某“借款”2万元。所有这些“借款”,直至案发梁安都没归还。

    梁安的“债主”不只黄某、吴某二人,多年来,他以买车、购房、装修房子、儿子找工作需要资金等理由,先后13次向9名房地产开发商索要钱财共计54万元。

    从一开始的“小打小闹”到后来的肆意索贿,梁安只用了很短时间就完成了蜕变。特别是近几年,他索贿受贿更加肆无忌惮,在法院认定的其20次收受他人贿赂行为中,绝大部分都发生在2008年以后。甚至于某地老干部局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梁安都要以买车为由向该项目负责人丁某索要现金2万元。在梁安看来,自己已经是50多岁的人了,离退居二线为期不远,得趁还在位时加紧多捞几把。

    大手大脚,已成习惯

    2012年,56岁的梁安突然从人生巅峰跌到低谷。防城港市纪委接到市民关于梁安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举报材料,随即展开调查。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同年3月初,纪委工作人员找梁安谈话。经过一番较量,梁安交代了多起受贿事实,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4月13日,经自治区检察院批准,梁安被逮捕。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梁安一案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取证难度高。该案共有26位证人,遍布全国各地,均为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他们与梁安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很多人不愿意说出真相。办案检察官不得不进行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持之以恒,打了多场攻坚战,终于逐一固定证据。该案办结后,几个办案检察官都瘦了一圈。

    2012年10月30日,该案由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7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梁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在庭审中出示的大量证据,梁安很少提出异议,仅对极少数受贿事实进行了辩解。他一直逃避“索贿”的说法,不肯承认自己主动向开发商索要钱财,称那些钱都是“设计费”、“咨询费”、“中介费”。针对这一辩解,公诉人援引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反驳。

    梁安的辩护律师认为,梁安在城建部门工作数十年,对防城港市的城建规划贡献突出,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能考虑这些因素从轻判决。然而事实上,案发后至庭审期间,梁安只退赃了10余万元。法庭上,当法官问起150多万元赃款的去向时,梁安说:“都拿来吃饭、买衣服了。可能因为钱来得太容易,也大手大脚惯了,很快就花完了。”

    最后陈述时,梁安百感交集地说:“我忘记了党多年的教育,追求奢华生活,将艰苦朴素的作风抛之脑后。”他还以自己为反面教材,对在职干部发出忠告:“掌握行政权力后应该牢记本分。”

    陪梁安一起落泪的,还有他的家人。案发以来,他们四处奔走筹钱帮梁安退赃。到一审宣判前,梁安的家人几经努力,终于帮其退赃64.3万元及受贿房屋一套。

    如今,梁安给自己算了一笔账:退赃加罚金,经济上没赚到什么;失去自由,年近六十不能安享晚年,只能在痛悔中煎熬;亲人为自己受累,政治前途尽毁,几十年努力付诸东流……总之,贪婪带给他的是破产的人生。

    案后说法

    梁安的堕落既令人痛惜也引人深思。从个人主观因素来说,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带来的严峻考验面前,他对诱惑没有建立起足够坚固的防御工事,放纵自己滑入犯罪泥潭。

    从客观方面来说,梁安所在单位在制度和管理上的疏漏也为本案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一方面,是对城市规划审批权缺乏有效监督。我国虽有城市规划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但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却有法不依,内部监督机制流于形式,特别是对直接负责人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预防。为规范城市规划审批工作,相关部门也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但它们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

    另一方面,是廉洁自律教育开展得不到位。廉洁自律教育入耳更要入心,而案发单位在这方面显然做得不够,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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