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首次批捕烧日本车嫌犯
男子自称因中日争端而对日本不满为了泄愤点火烧车
2013年1月的一天,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丰田霸道汽车停放在所住小区门口外的路边。凌晨3时许,王女士父亲起床上厕所时发现窗外着火,还有消防员正在救火。由于发现着火的地方恰好是女儿停车的位置,父亲将熟睡中的王女士唤醒。
待王女士赶到楼下时,爱车已被熊熊大火包围,她眼见车辆逐渐被烧毁却毫无办法。凌晨4点多,消防员将大火扑灭,王女士的爱车已经全部烧毁,只剩下一个空空的车架子,车内的几千元财物也随之付之一炬。
此外,停放在王女士车前的一辆奔驰轿车也被殃及,未能幸免,后保险杠、后尾灯也被烧得惨不忍睹。此后不久,又有群众发现距离案发现场不远处还有一辆丰田考斯特中巴汽车车头起火,报警后火势得到控制,但车厢前部被毁严重。
经民警调查,发现车辆着火是人为纵火。三日后,嫌疑人刘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刘某被抓后,对其故意纵火烧毁汽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纵火烧日系车辆的原因,刘某称,当天晚上他喝了些酒,有些不冷静,想起最近中国和日本的争端很生气,再加上自己几天前还在超市被一个说日本话的人骂了一句,所以当他在街边看到日本车后,就想点火将车烧掉。
刘某说,他点燃了霸道车的挡泥板之后就离开了,当时他并没有去想被点车辆会烧成什么样子,至于被点车辆着火以后会不会造成其他车辆着火,就更加没有去想。
>>检察官说法
一时泄愤触犯刑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杨陈炜表示,刘某故意纵火烧毁他人汽车,其纵火场所为公共场所,前后有多辆汽车被烧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火情甚至爆炸,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非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同时,刘某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的主观态度,因此,其行为已涉嫌放火罪。
虽然刘某自称其因中日争端而对日本不满,所以才放火烧日本车,但事实上深受其害的是我国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刘某一时泄愤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员伤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