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13〕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立即组织开展对重中型货运车辆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全市重中型货运车辆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查,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对驾驶员驾驶、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督导企业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三、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对未与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建筑工地,依法予以停工;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四、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严厉查处乱倒、乱卸垃圾和散流物体撒漏污染道路的违法行为。
五、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特许经营资格。
六、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措施。
七、未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关通行证的重中型货运车辆,严禁在市区遵义路、滨海路、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含)以西,环湾路、杭州支路以东行驶;已取得通行证的,禁止7∶00—9∶30和16∶30—19∶00在上述区域通行。
八、严禁套牌、无牌车辆上路行驶。对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集装箱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转锁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有关部门应当在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紧密配合,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有关部门设立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22 或者66572200,市交通运输委82817777,市城乡建设委85061282,市城管行政执法局82877110,市市政公用局85629813,市安全监管局12350,市行政效能投诉85911555。
十一、本通告有效期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