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老百姓的餐桌安全,就要严惩那些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人……”昨日,记者从黄岛区法院获悉,李某、陈某、杨某等七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半不等,均缓期执行。
养殖户用“瘦肉精”喂猪
公安机关指控,2010年初,李某向他人提供“瘦肉精”卖家电话号码,帮助购进六箱药片状(每箱180袋,每袋1000片)和两桶粉末状(每桶25包,每包1公斤)“瘦肉精”。同年,李某在明知购买“瘦肉精”的下线是生猪养殖户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然出售给陈某两箱360袋“瘦肉精”,赵某和李某某各1箱180袋,还将剩余部分出售给诸城和黄岛的多个生猪养殖户。
2010年初至2012年初,陈某还多次从其它渠道购得“瘦肉精”690袋。然后分数次将大部分“瘦肉精”转卖给生猪养殖户杨某、逄某等人,剩余“瘦肉精”搅拌于饲料中喂食自己家养殖的六只羊。杨某等养殖户知道“瘦肉精”是禁止使用的,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卖个好价钱,存着一丝侥幸心理,将“瘦肉精”搅拌于饲料中喂食自己家中所养殖的猪。
法院审判七涉案人获刑
“瘦肉精”学名称盐酸克仑特罗,既非兽药,也非饲料添加剂,而是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猪食用后在代谢过程中能够促进蛋白质合成,加速脂肪的转化和分解,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药物。
黄岛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李某、杨某等七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被告人陈某、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半不等,均缓期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将通过社区矫正。
危害食品安全将严惩
“因食品违法经营成本太低,导致一些不法商贩容易被经济利益蒙蔽心智,罔顾法纪、人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动摇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刑事制裁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在准确理解、严格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依法严惩。”黄岛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法院希望通过这样的判决结果,警示那些利欲熏心,不顾人们生命健康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记者刘海龙 通讯员 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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