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讯 记者万静 1月30日,两位广州女青年李小童和张倩(均为化名)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分别提交诉状,要求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火车延误8小时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10元。
2012年11月,李小童和张倩在网上订了两张T38次广州开往武昌的卧铺火车票,打算从广州前往武汉参加一个会议。火车原定发车时间是2012年11月21日23点53分。11月21日,她们于22点30分提前到达广州火车站后,被检票员告知,火车最起码晚点到22日凌晨5点,具体开车时间不确定。对于晚点原因,检票员表示也不清楚。当晚,二人在不满和无奈中在候车室度过一夜。
为讨说法,今年1月30日,李小童和张倩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包括餐饮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在内的赔偿金共计310元。
据铁道部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火车客流量已达18.9亿人次,但是因火车晚点起诉“铁老大”的却寥寥无几,成功获得赔偿的更是为零。
据了解,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对火车晚点应当赔偿旅客损失进行了明确规定。2009年3月初,欧盟出台了一项新规定,从2010年开始对乘客由于欧盟成员国内的火车晚点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日本新干线铁路规定,列车晚点铁路部门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费给旅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王涌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火车发生晚点,乘客应当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对应承运人的三项义务是:一为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乘客及时告知有关火车不能正点运行的重要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二为补救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时间和车次运送乘客。火车晚点时,应当根据乘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车次或者退票;三是赔偿义务。对乘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建议,解决火车晚点、缓解乘客与铁路部门紧张关系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境外立法和航班延误赔偿标准,在铁路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火车晚点迟延运送情况下旅客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还应当明确赔偿程序。这样,旅客作为消费者主张权利于法有据,铁路部门也无从以立法为由搪塞旅客,最终形成旅客和铁路部门之间的良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