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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上调贷款限额 最高可贷60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青岛早报-- 2013-01-17 04:42:31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月17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3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全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全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具有政策性低利率优势,成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首选。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切实满足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需求,降低职工购房成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充分调研,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全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全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

    记者还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减轻职工自筹购房资金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采取进一步的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扶持政策,主要是针对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两方面予以扶持:一方面,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另一方面,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新政策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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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方式】政策执行后,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其本人及其配偶可按政策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

    【如何办理】由购房职工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时,向售房单位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交购房首付款的申请,由售房单位按约定程序为购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另外,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购房职工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交首付款,要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前,到就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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