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杀鸟儿可追究刑责
1月14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张律师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而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凡是没能获得特许猎捕证或虽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猎捕证所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实施猎捕行为的,均属于非法猎捕、杀害行为。
本案中,偷猎者的行为是一种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上述野生动物的制品,则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上述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律师认为,如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刑法》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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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白鹳迁徙路上遭毒杀
2012年11月11日中午,天津北大港的观鸟爱好者“阳光水手”在湖中发现了1只死因不明的东方白鹳(此时正值东方白鹳迁徙时节),他随即与正在附近开展清网行动的护鸟志愿者取得联系,志愿者们迅速赶到后发现,死亡的东方白鹳至少有3只,另有40只以上的个体存在无力、蹲卧等疑似中毒的现象,于是他们立即向当地110报警,并告知当地林业部门,同时着手救援。
由于缺乏船只,志愿者和当地民警只得穿着橡胶裤下水,顶着大风从岸边一步一步走向中毒的东方白鹳,用双手将它们一个一个抱回岸边。志愿者们赶在天黑前努力救上了13只中毒的东方白鹳。经初步缺认,此次投毒事件中已经确定中毒的东方白鹳为26只,死亡21只。天津静海野生动物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们对中毒个体注射了解毒针,救助上来的13只东方白鹳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还有相当数量中毒症状发作较晚的东方白鹳挣扎在死亡线上。
近年来,由于乱捕滥猎、栖息地丧失、农药和杀虫剂的大量使用等多方面的原因,东方白鹳的种群数量急剧减少,分布范围也日渐缩小。据估计,世界范围内东方白鹳的野生种群数量大约为300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