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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联名提出保护崂山 建生态补偿机制禁建度假区

来源:青岛早报2013-01-11 09:27:04字号:TT

  崂山以悠久的历史文化、风格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在我国名山大川中占有特殊地位,更是我们青岛市的地标和名片。市人大代表张录、林建业、张毓镛、刘英弟、胡兆启、李红燕、崔言民、邱伟方、麻海东、候传群、张卫国、陈晓丽、刘学政、何兴祥等14人联名提出,依法加强对崂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代表们向市人代会提交了《关于制定〈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议案》,希望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提供法律保障。

  [调研]

  崂山自然资源被破坏

  据议案的提交人之一张录介绍,尽管我市多年以来也一直很重视崂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但由于崂山风景区面积广,景区居民分布众多,面临的开山采石、违法建设、环境污染等破坏性威胁更为突出。近几年来,崂山风景名胜区资源被破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经过调研,人大代表发现,崂山风景区存在的问题包括,破坏自然风貌现象突出,开山采石,进行剥皮式开采作业,破坏地貌景观,乱建鲍鱼池屡禁不止,破坏海岸线自然风貌,在宜林山坡大量开荒,造成水土资源流失;随意建设、经营情况严重,尤其是近年来,在主要景区以及景区的主要道路两旁,大量建设饭店、农家宴,不但直接影响到景观,而且污水、垃圾等也对景区的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景区的旅游秩序还需要规范,如无证导游、强买强卖、倒票逃票、乱设摊点等;景区的卫生状况堪忧,景区内有不少村庄和大量居民还存在不少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的现象。

  [建议]

  地方立法保护崂山

  2000年以来,为应对青岛城市化进程对风景区的影响,结合崂山风景区近年来发展,我市对1993年经国务院批复的总体规划首次进行了重新修编,新的《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于2005年12月通过了国家评审。尽管国务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等的管理。但根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强化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各项措施,依法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各种关系,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仍然是十分紧迫而且必要。

  建生态补偿机制

  在《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中,代表们提出,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因设立、保护风景名胜区而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补偿,促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生态保护和修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

  禁建度假区

  代表建议,依法建立保护区制度,实行分类保护;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切实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代表认为,项目建设是对景区生态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之一,因此对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目前,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为从源头上杜绝风景区内乱建、滥建现象,结合崂山风景区的实际情况,草案对建设项目的控制,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在风景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符合风景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餐饮娱乐场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居民住宅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可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和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禁止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强化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还提出,要强化法律责任。风景名胜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其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保护,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必须要进行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草案对违反规定,直接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破坏以及违反风景区管理秩序的相关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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