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正在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制定<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议案的办理情况和法规草案的基本内容。目前,议案办理已出成果——《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业已形成。据悉,这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唯一一个已经启动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立法项目。
“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市的法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同时,其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说。《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尝试对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公共利益、拟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作出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有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万振东为记者解读了 《条例(草案)》中的诸多亮点。
现状一:我市目前的房屋征收部门极不统一,有的单独设立,有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条例(草案):市、区(市)两级房屋征收部门不论机构如何设置,名称上应当统一规范,确定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适宜的法律身份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现状二:自2006年以来,针对房价趋高的现实情况,我市立法确立并执行了“就地房屋补偿”的办法,确定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标准,并规定了25平方米的住房保障面积、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以及45平方米的有偿改善面积。但近几年,房屋征收基本上为征收多层、补偿高层,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一般远远大于多层住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
条例(草案):征收房屋实行就地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五)被征收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房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二项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规定;(六)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相比2006年拆迁管理法规的补偿标准,草案增加了“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据万振东介绍,根据委托市城乡建设委进行的统计测算,近三年来,我市用于征收补偿的房屋多为19层以上房屋,经测算,平均公摊面积比例约为23%。按此数据,条例(草案)规定的就地房屋补偿标准,相比较2006年的基本上普遍增加了19%-27%建筑面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条件。
对于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草案采用了规定公摊面积比例的做法,以测算的“23%”这一平均公摊面积比例来确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现状三:2006年拆迁法规定以 “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标准,这一价格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时,要尽量参照拆迁区域或者相邻区域新建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但随着城市发展,主城区新建商品房会逐步减少,大部分不能在就地改建新房,可用于评估参照的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会较少甚至没有,并且,在有的情况下,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不能真实反映该房屋的价值或市场价格。
条例(草案):将补偿标准修改为 “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强调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这一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近邻、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朝向、楼层等状况评估确定。(杨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