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侵犯自己名誉权,歌手李宇春将大一学生邹某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驳回邹某对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此案仍由北京市东城法院依法审理。
李宇春起诉称,2012年3月,邹某使用百度贴吧ID“不爱我的走”,在百度“十堰二中”吧里恶意用Photoshop软件将2010年超级女 声成都赛区某超女整容手术失败死亡的新闻更换时间和人名,发布了名为“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此后,该帖在微博与各大网 站上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影响极大。
李宇春认为,邹某利用微博和互联网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对自身的名誉及其家人的情感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等。
邹某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只可能在遵义和贵阳两个地方,北京市东城区并非该事件 特定指向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其本人于2011年9月就读遵义某学院,至起诉时未满一年,住所地仍为贵阳市云岩区,贵州省贵阳市 云岩区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邹某对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邹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宇春提交的由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信》和房屋所有权证,该院认 定李宇春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可以认定为该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 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