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飞龙遇害后,妻子改嫁,留下一对年幼的儿女。
周飞龙的家一贫如洗。周来凤供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法律文书。周来凤供图
一起致人死亡的抢劫案,第一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在二审判决中,被法院改判死缓。由此导致被害人亲属不服且持续上访。
在被害人亲属眼中,此案是又一起“李昌奎案”:第一被告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然后焚尸灭迹。虽然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庭未获得一分钱赔偿。
人没了,又没获得任何赔偿,被害人亲属因此对改判充满愤怒。“李昌奎案”再审后,被害人亲属看到了希望,因为该案由广东法院判决,他们在上访中将该案贴上了“广东版李昌奎案”的标签,想讨个说法。
受害人被刺死后又被焚尸
个头不高的湖北监利县人周来凤来北京做家政服务已经5个月了。几年前的一天,当她哥哥周飞龙的手机拨不通时,她没想到这竟会改变一个家族的命运。
2008年10月22日,周来凤的弟弟周飞虎患了重病,去深圳投奔哥哥周飞龙。2008年到深圳打工的周飞龙,花了两万多元买了一辆小面包车,帮别人拉货挣钱。那天早上,周来凤给周飞龙发短信,问弟弟的病情,两人有来有往,但哥哥突然就没回短信了。周飞龙回的最后一条短信仍然保存在周来凤的手机里,时间是9时38分。
“我有不好的预感,于是就打他电话,但没人接。”周来凤说,一直到11时许,电话才打通,那边是一个陌生的声音,对方很不耐烦地说,你哥哥在高速路上,不方便接电话。周来凤要求由哥哥接电话,但电话突然被挂断了。
周来凤赶紧与嫂子龚丽梅取得联系,龚也在深圳打工,她与几个老乡迅速到派出所报警。即使心里作了最坏的打算,他们也没料到就在他们报警的时候,周飞龙已经被刺死了。
2008年10月23日凌晨,有人开车经过深圳龙马新村,看到路边的水沟里有东西在燃烧,从火光中隐约可看到是一只人的脚,于是马上报警。家属很快得知,遭遇这一惨剧的正是周飞龙。
周来凤说,惨状令她永生难忘:“我们去认尸的时候根本就不敢确认那是我哥的尸体,因为已经被烧得面目全非,就只剩下皮鞋商标和皮带卡子的牌子,全身无一处能辨认。”
案件很快得以侦破,周飞龙是被湖北人唐海燕和徐仁阶杀害的。警方查明,第一被告人唐海燕,生于1974年,是刑满释放人员。早在1994年,唐海燕就因犯流氓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3年才刑满释放。
另一被告人徐仁阶生于1961年,无业。
2008年10月8日,唐海燕和徐仁阶已实施过一起抢劫,抢得一辆捷达车和一部手机。他们强行让受害人吞服安眠药,然后将其扔在深圳龙山墓园附近的草丛中。
其后,两人又预谋抢劫面包车获利。10月22日9时许,徐仁阶到龙华影院,说要拉货,找到了正在这里等活的周飞龙。上车后,按照计划,徐仁阶给唐海燕打了个电话。车到龙华街道玉翠新村后,唐海燕上来,坐在副驾驶位子上。
两人很快实施了抢劫:徐仁阶从后面勒住周飞龙的脖子往后拖,唐海燕在前面帮忙。拖到后排后,两人把周捆了起来,然后唐海燕开车,徐仁阶搜周飞龙身上的东西,结果搜出一张银行卡,他们要求周飞龙说出密码,周飞龙不停挣扎。唐海燕拿出事先买好的水果刀捅到周飞龙的脖子里,周飞龙因左右颈总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晚,两人将周飞龙抛尸龙马新村附近的水沟。23日凌晨,唐海燕回到抛尸地点,把带来的两瓶汽油浇在尸体上,然后点火焚尸。
此案一星期内即得以侦破,2008年10月28日,唐海燕和徐仁阶被抓获。30日,两人被刑事拘留。
中院判处死刑,省高院改为死缓
对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家属没有异议。
2009年9月22日,深圳中院出具一审判决书。
深圳中院认为,被告人唐海燕、徐仁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两次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分工负责,事中均积极实施对被害人的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处罚。
在庭审中,辩护人称,唐海燕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同案人徐仁阶的联系电话和大概的住址,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深圳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这一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唐海燕作为本案主犯,有义务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包括同案人徐仁阶作案时的联系方式、住址。故唐海燕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徐仁阶的联系电话、住址,属如实供述的范围,不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
这一点,是深圳中院与后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罚时所出现的最大分歧。
深圳中院认为,唐海燕在抢劫中,用水果刀捅进被害人颈部,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其后又提议并亲自焚尸灭迹,其行为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极深和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应依法严惩,其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仁阶则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周飞龙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法院判处唐海燕、徐仁阶赔偿原告人民币8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受害人家属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广东省高院2010年11月5日出具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二审判决采纳了一审判决中未被采纳的辩护意见,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上诉人唐海燕在两次作案时,提起犯意,分工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人死亡,且在致人死亡后抛尸、焚尸……其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归案后,带公安人员指认同案人的住址,有协助抓获同案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省高院由此撤销了深圳中院对唐海燕的量刑部分的判决,改为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原告提出的提高赔偿金额的民事诉求,省高院判决认为无法无据,不予采纳。
我要为哥哥讨个说法
周来凤说,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没有通知受害者家属出庭,判决书也是邮政部门送达的,家属对此极其不满。
周来凤说,广东省高院在未通知受害者家属的情形下开庭,并在受害者家属未得到一分钱赔偿的情况下改判唐海燕死缓,“改判欠公平、公正、公开,我们不服!”
周飞龙是这个农村家庭的顶梁柱,他被害后,留下一双年幼儿女,当时女儿10岁、儿子5岁,需要赡养的父母也已年过五旬。他出事后,妻子龚丽梅改嫁,由于改嫁后新家庭有3个小孩,龚丽梅并无余力抚养留下的两个小孩,这个家庭因此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中。
周来凤说,侄女已经初三了,哥哥周飞龙生前的愿望,就是要让子女多读书,跳出“农门”,但现在,学完义务教育阶段后,侄女很有可能因交不起高中学费而辍学。
这个家庭经反复争取后,获得了广东省高院申报下来的5万元司法救济款。但周来凤说,这点钱,根本没法安慰这个痛苦的家庭。
虽然已经嫁出去了,周来凤却成了这个家庭最执著的上访者,她来到北京,一边做家政服务养活自己,一边坚持不懈地“伸冤”。
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的诉求很简单:“要么就是杀人偿命,要么就是给钱。不论如何,我都要为哥哥讨个说法。为了他的孩子,我不能放弃。如果就这样放弃了,我会遗憾一辈子的。”
法院改判依据是否成立
记者与广东省高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林葵生取得了联系,他拒绝就此案置评。
广东省高院一位对此案有所了解的法官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其不愿对此案表达具体意见,但表示,对于此类案件,确实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法官判决结果会不一致的情况。
该法官表示,虽然现在强调“少杀慎杀”,“但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我个人觉得罪不可赦的,我不会找理由,会判死刑”。
这位法官说,对于被告人是否立功,如果存在异议,主审法官应当找公安机关认真核查相关细节,经办的警察也肯定会知道真实情况,有时候,深挖一下,认真核查一下,可能就是另外一番天地。“作为一个法官千万不能马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东西,要看细致,不能为了少杀慎杀,表面上看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就采纳了,这实际上是失责。“作为一个法官,马马虎虎是不可原谅的”。
在记者采访中,有人认为,广东省高院判罚不正确,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在唐海燕案中,深圳市中院就认为,唐海燕在归案后,提供的同案人徐仁阶的电话为徐案发前后一直使用的,提供的住址也是徐的经常居住地点,而非事后专门的藏匿地点,因此,对辩护人认为的重大立功表现辩护意见没有采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顾永忠则指出,《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颁发于2010年12月22日,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在2010年10月5日,因此,广东省高院只能适用颁布于1998年4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中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在新规定出来之前判处,援引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顾永忠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也认为,犯罪分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能有效减少司法机关的工作量,节约执法资源,因此,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原告未被通知开庭的问题,上述广东省高院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官说,原告没有上诉,就不会通知他们。但是,有时候,作为原告上诉人,尽管没有上诉,法院为了化解矛盾,原告提前提出要求了,一般也会通知他们出庭。
此案中,被害人家属提起了上诉。阅看了此案两份判决书的顾永忠表示,该案中,被告人家属在民事案件中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不通知家属参加二审活动,“如果事实确实存在,应该属于程序违法”。
顾永忠说,周飞龙的家属在此案的刑事部分是被害人,法院也应当通知家属,“参与不参与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他们有权参与,但可以不参与,不能不通知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