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2012年12月31日公开发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论文造假者直接取消学位,而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
该新规首次明确界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和对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罚。按照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
出现以下五种情形,将被视为学位论文作假,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该新规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于已获得学位者,“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记者 单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