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今年10月,崂山区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及律师代表拿着18张诉状来到崂山法院,他们起诉的对象正是小区业主,物业公司要求18名业主支付共计3万多元的物业费。可就在追缴过程中,由于三分之一的业主已经不在小区居住,去哪“讨钱”又成了难题。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自2006年起物业公司进入小区。 2008年1月1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了物业费收费标准等。合同期
按照合同规定,从2010年开始,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合同就要到期,可物业公司仍继续服务到2010年11月27日,业主委员会贴出通知,要终止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并要求业主将2010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的物业费交齐。不过收缴物业费让物业公司很头疼,小区共有40户业主,只有22户缴费,其余18名业主虽多次催缴,但都无动于衷。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委员会没有在合同到期后要求物业公司退出小区,而且双方均认可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业主委员会也向业主发出了公告,告知业主缴纳部分费用,由此可以看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也对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事实不存在异议,因此业主应当交付物业费。崂山法院一审认定,要求18名业主共支付物业费3万余元。
昨天记者联系了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律师称目前有的业主已经补缴了物业费。“不过收物业费的时候发现,有近三分之一的业主已经不在小区居住,很难找到人,有些在青岛的还好说,还有的业主在外地,如果拖欠的物业费不多的话,物业公司也不愿意折腾了。 ”代理律师说,“由于物业公司收不到钱,没有办法给员工发工资,物业公司还被员工给起诉了。”(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