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26日讯 日前,国务院发布元旦放假通知,2013年元旦假期从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1日(星期二)为国家法定节假日。那么元旦假期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呢?
昨天,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处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月2日、1月3日单位安排加班且不安
根据《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X元为例,如果1月1日用人单位单位安排加班的,所支付加班工资应不低于(X÷21.75)x300% x1天;如果1月2日、1月3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所支付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X÷21.75)x200% x2天。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加班工资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之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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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算法: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2、加班工资适用范围: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