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12月21日讯 国家发改委今日发布通知,宣布从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对电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即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中对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和市场交易电煤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
而这意味着,电煤价格将实现并轨。
资料显示,从1983年开始,国家逐步缩小煤炭指令性计划,1993年,国家决定逐步放开煤价,1996年,国家为了确保电价稳定,设定了国有大型电厂的电煤价格,“计划煤”与“市场煤”之间的价格双轨制度从此形成。
从2008年开始,由于煤炭价格猛涨,重点合同煤价格低于市场价,一直引起煤炭企业不满,而电力公司则为电力价格受管制无法转移压力叫苦,发改委组织的订货会往往效果不佳。煤炭企业履约也不积极。
媒体此前有报道称,业内人士认为,在取消双轨制下,原来以重点合同煤方式销售的部分,其价格并不会马上和市场价持平,“煤电双方可能还要签订一个中长期合同,毕竟大煤炭企业产量巨大,也想找到稳定的销售对象,这样在价格方面可能就会有些优惠。”兖州煤业(600188)董事张宝才表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3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信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当前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供需形势和价格变化情况,决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鉴于当前电煤供需逐步趋缓、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对电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即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中对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和市场交易电煤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
二、进一步做好煤炭价格监测工作
解除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工作,特别是电煤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建立电煤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山西、内蒙古、陕西等主要产煤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热值、成本等情况。若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变化,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三、切实加强电煤市场监管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电煤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好对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类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当干预企业煤炭供销等经营活动。严禁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控制煤价;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哄抬煤炭价格。对煤炭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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