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间请客吃饭,饭桌上以酒助兴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20多岁的小傅怎么也没想到,相处多年的大学好友小朱因被自己劝酒喝成了植物人,自己还染上官司。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依法判处小傅赔偿小朱8万余元。
醉酒后骑车 撞车成植物人
小傅与小朱是大学室友,关系较好,平时常在一起喝酒。毕业后,两人都在合肥工作,经常联系。小傅知道小朱酒量尚好。
2011年1月14日晚,小朱受小傅邀请到合肥某酒店共餐。就餐过程中,小朱一直喝白酒,小傅一直喝红酒。白酒喝得快没有的时候,被小傅称为“哥哥”的男子受邀来到酒店。之后,小傅又开了一瓶白酒,三人共进晚餐。
当这瓶白酒几乎被喝干后,小朱又与小傅的“哥哥”喝了几瓶啤酒。
当晚22时许,三人在酒店分手,小朱骑电动车回家。小朱骑车来到合作化路与休宁路口时,电动车撞到路牙上,摔倒后晕了过去。路人及时报警,小朱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小朱仍是脑创伤后半植物人状态、脑外伤后癫痫等。事发后,小朱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否认劝酒 被告不同意赔偿
小朱变成植物人给他的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于是,小朱父母作为小朱的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小傅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小朱父母认为:小傅的劝酒行为与小朱发生事故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发当晚,小傅有义务将小朱安全送回住处。但是,小傅在明知小朱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让他一个人骑电动车回家并导致摔伤。小傅对小朱摔伤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小朱父母主张,除去小朱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外,小傅也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要求赔偿24余万元。
在法庭上,小傅的情绪很激动,认为自己没有一点责任。“我当时多带了酒,并不是要小朱全部喝完。再说,小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知道能喝多少酒。”小傅认为,自己未对小朱劝酒,对小朱所受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被告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喝了较多酒的情况下,应选择安全的方式回家,应该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小朱最终因自身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而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尽管小傅知道小朱酒量尚好,但两人在分手时,小傅已经知道小朱喝了较多的酒。此时,小傅应该尽到让小朱安全回家的注意义务,因此他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在核定小朱损失后,判决小傅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