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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反腐10年盘点:11名高官被判死刑 27人被判死缓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2012-11-19 16:52:43字号:TT

    对于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中央专门发文制约。

    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三份文件规范人事组织关系,防止官位寻租。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出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则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硬性要求干部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

    对于土壤深且厚的“官商勾结”现象,中央亦早有所察。2010年5月7日,中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等。

    2006年9月印发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则直指近几年的“裸官”现象。上述规定要求官员报告个人及家庭的具体事项,包括出国移民等。2010年7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新被修订,与2006年相比,新规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裸官”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中国反腐建设应更关注国际合作。2007年9月13日,旨在履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兼任首位局长,传达出双重信息:其一,中国政府直面国内的腐败现象,并不以“家丑”而遮掩;其二,国际携手反腐大势已成,实质性合作日益频密。

    立法填补反腐空白

    反腐立法一直在不断加大力度。

    中纪委在十六大工作报告中曾提及,“需要对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如对认定和处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1988年1月21 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被首次规定,该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这本是为惩戒拒绝交代巨额财产来源的贪腐官员,然因其罪名罚则中有“最多5年有期徒刑”之法定量刑条款,反使多数贪官不愿交代。学界分析,究其原因,在于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比贪污罪和受贿罪责任轻不少。

    案发于2004年的赵洪彦案就因此引发过争论。赵洪彦是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争议焦点是,赵洪彦能查清的受贿金额是85万余元,却有29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上述争论终于在2008年有了结论。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从5年提高到10年。

    为让贪官交代清楚巨额财产的来源,法律规定了“自首、立功、坦白、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法律情节。

    对应《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200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这项罪名被评价为“在理论上对传统受贿罪的一次重大突破,在实践中填补了目前反腐败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个空缺”。

    填补法律空白的工作一直在继续。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增加了有关海外贿赂的条款。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罪名确定为“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反腐败法》也已被各界屡屡提及并有望进入立法日程。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的基本要求作出硬性规定,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一个以上公职,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在非国有、集体企业的任职,禁止三代以内血亲在上下级部门工作等。提出类似建议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等人。

    2011年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意在以“坐实生刑”为减少死刑做铺垫,但官员腐败未被纳入死缓限制减刑的范围。

    “三清”理念令人鼓舞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成为中共十七大后的流行语。俗称“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等制度得到舆论热情关注。

    此次中纪委报告中提及的“三清”理念,“这个理念其实一是我们党反腐工作中所倡导的内容。与以往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提法一致,而财产公开是践行此理念的重要一环。”林说。

    十八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杜德印认为,十八大报告首提“政治清明”理念,是令人鼓舞的一项内容。与“政治清明”并列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在十八大各代表团分组审议中共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时一起成为讨论热点。十八大浙江代表团的代表们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响亮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目标、新举措。

    杜德印表示,应该关注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提高党和国家预防腐败能力的建设。“如果做好人更难,那就麻烦了。”杜德印提出,反腐要重视制度建设,同时也要居安思危。在注重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也要从风气、文化、环境方面进行治理,不能让环境的评价规则发生变化,“每个人都应该有责任感,都应该为我党建设清明的政治而努力,使政治清明、政府清廉、自己清正!”

    在十八大代表、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看来,此次中纪委报告梳理了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观点新论断,总结了“七个必须坚持”的反腐倡廉工作经验,“对今后五年的纪检工作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具体建议,既明确了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又突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任务,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而在十八大代表、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看来,只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源上遏制腐败。

    “腐败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体制和制度上的问题,在权力过分集中、缺少制衡机制的形势下,光依靠领导干部的廉洁、清明,很难真正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11月8日下午在陕西省代表团开放讨论上谈到学习十八大报告时李金华说,只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从根源上遏制腐败。(张海林 叶雨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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