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兴8号非缅甸军雇佣船只
庭审中嫌疑人依莱称,他认为遇袭的玉兴8号就是曾被雇佣清剿糯康犯罪集团的船只。但据媒体了解,玉兴8号和受雇船只船型差异很大。对此,聂涛称,玉兴8号确实不是缅甸军雇佣的船只。糯康犯罪集团之所以报复中国船只,不仅是雇佣中国船只问题,还因为他们认为这两艘船不交保护费。“他选择目标可以说有点错误,但他针对中国船只的报复没有错。”
庭审焦点
公诉人建
从严惩处糯康等3人
公诉意见书称,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建议法庭对三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扎西卡、扎波作为犯罪集团的成员,在其参与的二0一一年十月五日的犯罪中,积极实施武装劫持中国船只并枪杀中国船员的犯罪行为,是主犯,在参与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绑架中国公民的犯罪中,控制、绑架中国船员,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扎拖波在其参与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法庭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糯康等六被告人做出罚当其罪的判决。
糯康律师
糯康不应数罪并罚
昨天,糯康的辩护律师林丽宣读了辩护意见,林丽认为,糯康集团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应该严格界定被害人的罪行,罚当其罪。
她认为糯康在糯康集团中,权力有所下放。她说在桑康的多次供述中,都表示现在糯康在集团中只负责对大方向把握。在“10·5”案中,对两艘中国船如何报复,报复到什么程度,糯康并没有完全进行细致的规划。她认为泰国的不法军人在糯康集团犯罪嫌疑人乘快艇离开后,也向两艘中国船射击,在未明确的情况下,中国船员有的也有可能死于泰国不法军人枪下。
同时她认为在“10·5”案中,运输毒品和劫持船员都是为了报复中国船只。运输毒品是为了栽赃,劫持船只是为了实施杀害。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有牵连关系,所以应该按牵连犯,从一重罪,而不是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