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市区一家零售店的职工刘某某下班后,在把营业款送往公司总部的途中遭遇车祸。其所属公司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向市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经市南法院调解,伤者刘某某获赔8万余元。
23岁的刘某某是青岛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漳州二路零售店担任销售组长。 2010年8月9日凌晨4时左右,刘某某下班后,没有将营业款交给前来取款的送货员,而是自行决定将营业款亲自送往单位总部
2011年3月17日,市人社局受理刘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6月3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定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其所属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2月9日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这家公司仍不服,于是向市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表示,在审理过程中,他们发现这家公司和受伤员工都有意愿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赔偿款的数额成为争议的焦点,公司表示再支付7万元是他们的底线,而刘某某希望再多一些。最终,经过两三轮的调解后,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家公司撤回行政起诉;同时,该公司与刘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此外,除之前已经支付的1万多元,这家公司当庭另支付给刘某某赔偿款7万余元,双方的劳动纠纷一次性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