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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成立租房纠纷调解小组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9-20 06:02:36 字号:TT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副主任于凤树昨日做客青岛政务网 “在线问政”栏目时透露说,为了避免房屋租赁纠纷,我市酝酿成立房屋租赁纠纷调解小组。

  租赁房屋要登记备案

  昨日网谈中,很多出租房屋或承租房屋的市民反映,因为没去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收到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几天有执法人员到我租的房子里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让我联系房东说不办的话还要罚款,如果房东不办的话,还要处罚我吗?

”对此于凤树回复说,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续租和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将协助调解租房纠纷

  租赁登记备案需要交费办理,收费标准为,住宅是100元/套次,非住宅为每次120元至350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次120元;建筑面积100-500平方米每次150元;建筑面积500-1500平方米每次200元;建筑面积1500-3000平方米每次300元;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每次350元)。

  于凤树说,对于市民提出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租赁管理部门是否介入的问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交易中心正在抓紧成立 “房屋租赁纠纷调解小组”,主要对已纳入房屋租赁管理即依法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未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未完善手续之前不进行调解处理,具体受理标准及调解程序正在研究制定中。

  中介可办理租房手续

  另外,于凤树指出,根据2011年4月1日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我市的相关规定,房屋中介机构对撮合达成租赁成交的,具备网上二手房签约资格的中介机构,必须进行网上租赁合同签约;未取得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资格的中介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上报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如果发现房屋中介机构对撮合达成租赁成交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惩并曝光。(记者 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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