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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教育优先发展18条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9-11 06:14:15 字号:TT

    每年9月第一个周各级政府要集中研究教育工作、配套学校建设不能按时交付的由城建部门列入联合制裁名单……昨天是教师节,青岛出台《关于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18条措施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关键词·公共资源先满足教育

    《意见》首选从制度层面切实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据介绍,我市将每年9月份的第一个周确定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集中研究教育工作周,各级政府

研究年度工作时要将教育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资金分配、资源配置优先措施。每年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要有教育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在制定城市空间布局、产业布局规划和引进项目时,要吸收教育部门参与,同步规划人才需求,确保提前统筹规划学校、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项目。青岛市和五市教育、发展改革、规划部门要加快制订《2012-2020年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优先规划一批教育设施。

    《意见》明确,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市本级财政教育投入,落实区(市)投入责任,确保《纲要》确定的教育支出目标的实现。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定期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教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公共资源将优先满足教育需要,各级政府在项目审批、水电供应、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等方面,要优先考虑教育发展需要。在城市空间布局调整和城镇化进程中,各级政府的用地指标和征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学校建设需要。在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安排上,应当保障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高校、科研院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资源免费向中小学 (幼儿园)开放。加大继续教育投入,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全面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

    关键词·学校建设建一批新校

    《意见》明确我市大力推进现代化学校建设。首先要建设现代化教育设施,制定实施区(市)、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到2013年,全市30%的普通中小学达到市现代化学校建设标准;到2015年,全市85%的普通中小学达到市现代化学校建设标准,9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基本达到省定标准。

    制定按照青岛特色、国际一流的标准,在青岛西海岸经济区、青岛蓝色硅谷、青岛红岛经济区等新区以及旧城改造和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过程中,建设一批现代化幼儿园、小学、初中、寄宿制普通高中、示范性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把优质教育资源导向新建居民密集区和教育相对薄弱区等区域,建设完善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上好学”的愿望。我市将在2014年,完成现代化寄宿制普通高中和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一期建设任务,适时启动二期建设,并加快推进职教园区 (含青岛蓝色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青岛幼儿师范专科学校、青岛国际海洋教育中心建设工作,确保2016年前建成投入使用。

    关键词·社区配套不积极吊销资质

    公办中小学、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单独划拨方式供应,国土资源房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规划方案制定、供地、初步验收和移交验收前,要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对不按时交付的开发单位,由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列入联合制裁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据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关键词·民间资金鼓励办教育

    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的政策。全面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通过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结合现代化学校建设,引进国内外优质学校或管理团队来青办学,探索多元参与的办学机制;通过冠名、合作建设实习工厂等形式,吸引企业捐赠或投资职业教育;探索后勤服务设施社会化建设、市场化经营的运作模式。

    完善公共资源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机制。市、区(市)两级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用于对民办学校重大项目的扶持、奖励、贷款贴息补助、教师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高中教育七区统筹管理

    我市将逐步完善与现代学校布局相适应、各级政府分工负责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对七区普通高中教育的统筹管理,统筹学校规划建设、招生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建立市、区(市)合理分工的管理体制。

    实行市本级统筹全市中职学校及专业布局、招生计划和实训基地建设的制度,加强对全市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完善基本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机制,各区(市)政府要以现代化学校建设为契机,在教师、经费、设施等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大对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倾斜力度,提高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并逐步加强市本级对区域间资源配置的统筹,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强化区(市)政府统筹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落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扶持和协助监管学前教育的职责,加快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支持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完善全域统筹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平度市、莱西市、四方区、李沧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其公办幼儿园、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等重点项目,逐步缩小以上四区(市)人均财政教育经费支出水平与十二区(市)平均水平的差距。

    关键词·职教建国内一流学校

    《意见》明确,我市适应构建蓝色、新兴、高端的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布局的需要,以建设职教园区为契机,在西海岸、市区北部、东部等区域合理布局,打造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职业院校,探索资源共享、集聚发展、教育园区与产业园区良性互动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结合旧城改造和职业学校搬迁,推进市内四区服务类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各区(市)要结合旧城改造,通过改扩建、土地置换等方式,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调整职业教育专业结构,围绕全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重点培植家电电子、服务外包、新能源等15个重点专业群和50个对口就业率、优质就业率“双高”的专业。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推进高职院校特色专业群和普通本科高校重点学科群建设,引导高校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全面推进蓝色海洋教育实验,根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核心区总体布局,建设一批海洋教育特色课程和服务蓝色经济的一流专业、学科和实验室,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蓝色经济专业和人才培养体系。成立政府高教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政府各部门涉及高校的工作以及在青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工作,引导高校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关键词·任用机制教育家办学

    《意见》规定,我市将制定教育行政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规范区(市)教(体)育局局长、主任督学的任职资格标准。在区(市)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推进校长职级制和校长合理流动机制,促进教育干部专业化发展。按照教育和教师队伍的专业性要求,扩大学校在选人用人、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健全校长考核评价制度,优化教育家成长的制度环境。

    加强现代化学校师资队伍的配备和引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根据现代化学校(幼儿园)建设和小班化改革等进程,重点补充农村中小学教师和公办幼儿教师,确保配齐配足,并制定优惠政策,引进一批国家级教学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关键词·国际合作教师出国培训

    《意见》表示我市将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管、外事等部门要在项目引进、土地、资金、建设、政策扶持等方面,制订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优惠措施,支持引进世界高水平大学和高职院校,发展高水平中外合作项目。支持教育部门赴国外考察对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学校干部教师赴国外培训。

    提高青岛教育国际影响力,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到2015年,各级各类学校接收外籍学生的数量达到1.5万人。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公办校满了 外来娃可读民办校

    昨天,省教育厅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意见》规定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公办学校学位满了,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读民办学校。

    《意见》规定,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各地要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推行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适度扩大公办学校资源,尽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统筹协调留守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制度和社会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对留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留守学生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优先满足留守学生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

    《意见》规定,各地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排名。建立课程安排公示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家校联动制度,及时纠正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各地要强化学校代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禁止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厉查处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并收费,凡未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财务管理和独立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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