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广美开发布会否认是小三 一言未发现场落泪
律师声明如下:
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好!
我是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洋。
2005年1月,我本人接到吉增和先生的咨询与委托,其向我陈述了发生于2004年的一件与其当时的妻子张秋华女士相关的特别事件。该事件严重伤害了吉增和先生的感情,从根本上损害了吉先生与张秋华女士的婚姻关系。吉增和先生向我强调这件事发生后其与张秋
接受委托后,得知双方均同意以协议的方式办理离婚。于是,本人于2005年2月起草了离婚协议书并交给了吉增和先生。本人至今保留着存有2005年第一稿离婚协议书的软盘。
在随后数年中,吉增和先生一直就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调整与修改不断向我咨询,并要求我根据其与张秋华女士谈判内容的变化修改离婚协议书。修改的核心内容就是双方关于财产的具体分割。比如:2008年1月,张秋华女士要求新购别墅一幢给她;2009年7月,张秋华女士又要求再买公寓一套给她。
我注意到那几年吉增和先生提供的实际住所不断变化。经向其询问得知,吉增和先生于2005年初就不再居住于原本在世贸国际公寓的家庭住所,先在朝阳区雅诗阁公寓租住一年多,后搬至公司居住数年,直至双方离婚。
最终,于2009年底形成了双方均认可的离婚协议文本。吉增和先生和张秋华女士随后于2010年1月29日正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以上是我作为吉增和先生委托的律师,办理相关委托事项的情况说明。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