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急诊住院回青可报销 外地生育亦适用
参保人在外地因病急诊住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回青岛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昨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社区处副处长马青参加网络在线问政,就“医疗保险社区管理”问题与网友交流。据了解,长期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可办理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备案手续,异地就医可按规定报销。
在外地生育也能报销
在访谈中一网友咨
参保职工生育或诊疗结束后,持上述《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报销每月1-10日审核,需同时提供“一卡一证一册”和出生医学证明,市内四区企业职工还要提供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或交通银行、或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账号。
异地就医应办转诊手续
如果非急诊患者在外地就医,是否可报销?记者从市人社局官方网站查询到相应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因病需转往异地医院住院治疗,且符合异地转诊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本人或其亲属向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提出申请,由主治及以上医师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资格审批表》,经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意见,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同意。经办人携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资格审批表》和医学专家会诊意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符合异地转诊规定的,给予核准。其中一、二类医疗照顾人员的核准情况,应逐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退休人员可办异地安置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参保老年居民或因工作长期驻外的参保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本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备案手续:参保人或所在单位持《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备案表》,到所属的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办理异地安置的,提供异地居住户籍证明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长期驻外的,提供用工合同及复印件、单位派出文件和外设机构执照复印件等驻外工作的证明材料。
孩子出生三月内应参保
网谈中还有网友咨询:新生儿保险的待遇和报销流程是怎样的?对此马青回答说,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缴费的,可以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后缴费的,缴费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在医院直接刷卡联网结算。具体享受的待遇是: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5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记者 陈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