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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机动车转青要全部达国Ⅳ标准才给办转移手续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9-06 08:54:55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9月6日讯 本周起,外省转入我市的二手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门槛提高啦,车辆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要求,并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挂牌手续。

    省外转入车辆排放标准提高

    据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介绍,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公安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联

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省外转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转入我省的在用机动车,应当达到国IV阶段排放标准,并经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予受理,尾气排放低于国四标准的外省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挂牌手续。

    省内车辆转移登记分类办理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专门提示车主,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公安厅的通告要求,省内所辖区域,区市之间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按照国家环保部2011年 第49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执行,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但重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这三类车型,目前仍然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即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经环保检验合格的,可以办理转入登记手续,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外地转入这样办理登记手续

    据了解,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基本流程是三步走,第一步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进行排放标准审核;第二步到具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检测;第三步到市车辆管理处进行转移登记挂牌,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专门在市南区京山路15号设立了外地转入车辆环保审核服务窗口,为车主提供排放标准审核服务。车主办理登记转移应当带齐《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5吨以下的车辆和原装进口车需携带原车)、并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现场进行排放标准审验。审核通过的现场核发《外地转入机动车排放标准审核单》,车主持第二联,自主就近选择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检测,经检验合格的,由环检机构出具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车主凭该环检报告到市车管所办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挂牌手续,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特别提示,选购外地二手机动车时,最好先登录国家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确认计划选购车辆的排放标准是否符合国IV排放标准,再办理相关的手续;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532-82871109)。(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通讯员 孙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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