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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欠38万到期不还 称系为炫富写的假借条

来源:重庆晚报-- 2012-09-05 16:07:08 字号:TT

  重庆晚报讯 梁平人小王借款不还的理由还真有些邪乎———先称这不是自己的签名、对方没有出借能力,然后又说“这不是真的,这是我们俩为了对外显摆炫富,互相出具的借条”。日前,市二中院对这个理由给予了否定。

  1983年10月出生的小王,是重庆梁平人;1977年5月出生的小廖,是四川双流县人,两人是朋友关系。

  去年小廖起诉称,2005年1月1日,小王以购房、结婚等为由,向自

己借款3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2009年前归还,可逾期不还。

  庭审中,小王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他的。但司法鉴定确认,是小王本人的签名。

  旋即小王又称,小廖不具备38万元的借款经济能力,“多数时候他还要我接济生活。”小廖答辩称:“我经商多年,有经济实力,38万元金额不大。”

  小廖对自己的经济能力等作出了合理解释,而小王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小廖不具有出借能力和双方没有发生实际借款行为。梁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王向原告小廖借款,有借条予以佐证,其借款关系成立。去年8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小王还钱。

  小王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这一次是一语惊人地声称“是为了向他人炫富,互相出具的借条”。

  他举示了小廖于2006年3月、4月向小王出具的两张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足以证明我与小廖之间不可能存在借贷关系:这两张借条事实上是与小廖举示38万元借条,是同一天书写,我申请对这三张借条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

  今年6月28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三张借条不能证明是同一天出具。

  市二中院据此认为,小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不应凭空出具如此大金额的借条。另外,双方出具借条的金额和时间相差悬殊,不能证明小王主张的为向他人显示经济实力而相互出具欠条。

  日前,市二中院驳回了小王的上诉请求,仍判决小王还钱。(唐中明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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