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记者从省政府下发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了解到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对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重罚。
《条例》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
按照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记者 高亮 郝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