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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运输车纳入排污申报 拒申报最高罚款3万元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8-30 13:38:34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8月30日讯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青岛市环保局决定在全市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全面启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核定工作。

    建立完善黑烟车信息库

    据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介绍,开展机动车排污申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摸清和掌握全市道路运输经营

单位机动车排污状况及变化规律,建立完善冒黑烟等超标车辆动态信息库。便于环保执法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停放地监督抽检工作,督促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加强车辆自检,定期参加环保检验,及时维护保养,对冒黑烟等超标车辆实施跟踪治理,确保营运车辆达标排放,基本杜绝上路排放黑烟的现象,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的进程,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十类运输车辆纳入排污申报

    据了解,本次开展的机动车排污申报的范围确定为公交、出租、长途客运、物流运输、工程施工、邮政快递、金融押运、配送速递、环卫垃管、超市购物及单位班车等十类车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工作,各区市环保(分)局负责本辖区运输单位机动车排污申报与现场核定工作。

    拒绝申报登记最高处罚三万元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表示,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申报工作,是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有车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当前开展的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由各区市环保(分)局组织本辖区运输单位,如实填报《青岛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主要有两类内容。一类是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机动车概况等内容;另一类是车辆基本情况,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类型、登记日期、最大总质量、燃料类型、环保标志类型等内容。申报时限规定原则上一年一次,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登记表》报所在辖区环保部门,每年3月底前完成现场核定工作。

    2012年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12月底前完成现场核定工作;机动车因更新报废等发生变化,须在15日内向辖区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登记。该负责人特别提示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所在辖区环保部门的机动车执法人员积极做好排污申报工作,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全市范围全面展开。(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通讯员 孙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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