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青岛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在编制管理、配备标准、更新使用等方面,对我市的公务用车管理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是指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党政机关所属行政单位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标准为:在职正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按干部职数减1的标准核定用车编制;在职副局级领导干部按2人1辆核定用车编制。一般公务用车按20人1辆核定用车编制,不足20人的也可按1辆核定。
按照《办法》,我市公务用车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新设立及整建制调整或撤销单位的车辆编制,即时核定。各级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据悉,市级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办法》规定,市级机关要从严控制配备越野车和旅行车。经审批配备的越野车、旅行车纳入车辆编制管理,不得将其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此外,市级机关一般不配备大、中型客车(16座以上)。工作需要时,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且不具备报废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停驶。此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以外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