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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区政府被指13年不交房租 房东下逐客令

来源:法制日报-- 2012-06-05 15:04:13 字号:TT

  设施简陋、办公环境陈旧1994年,就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面临着办公大楼急需换建却又囊中羞涩的尴尬关头,时任道外区政协副主席的马玉福带领着自己一手创办的残疾人企业挑起重任。建设图纸不断修改,马玉福企业垫付的资金也不断增加,所幸,11层的政府大楼总算在1999年竣工交付使用。可令老马万万没想到的是,咬牙坚持建成的办公大楼却没能换回道外区政府在建设初期的丝毫许诺。

  如今13年过去了,老马没有要回建设款、也没得到房租。

  一言许诺建造“海市蜃楼”

  稍微年长一点的哈尔滨人都知道,上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的道外区政府办公地点共有两处,使用面积共5259平方米,分别位于道外区南四道街12号(区委、区政协、区纪委,使用面积2825平方米),另一处位于靖宇街279号(区人大、区政府,使用面积为2384平方米)。

  一位从道外区政府退休多年的老领导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两处办公用房均始建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当时已经属于房屋陈旧年久失修的危陋房屋,属伪满产权。由于原房的使用功能并不是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的开间和格局都不适应现代管理和办公的需要。“很多区级领导的办公室只能办公而无法接待客人,甚至这两处办公楼内连个像样的会议室都没有,中型以上的会议全部需要外借场地。”

  就这样,1994年6月,道外区政府向上级哈尔滨市政府提出了换建机关办公用房的请示,需建新办公楼16000平方米,总投资初步匡算为1500万元,选址就是今天道外区政府的办公地点,北十四道街55号。

  “换建新办公楼的申请面积虽然是两处旧办公楼总面积的3倍,但大家都能预料到最后建成的办公楼面积还会增加,投资匡算也会水涨船高,领导们心里其实也都有数,但为什么还要保守着打申请,就是怕上级政府不批。这是一种申请技巧。”一位知情人向记者透露。

  殊不知,就当时的道外区政府而言,1500万的建设预算资金也是难能筹措的。会议最后,时任道外区区长的张子德对政协副主席马玉福说:“小马,现在正是政府困难的时候,你有企业,要不你来干吧,你也别赚政府的钱,政府也不会让你吃亏。”

  “我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是一个有视力障碍的残疾人,上世纪90年代初带领残疾人所创办的聚兴公司曾连续6年被黑龙江省政府授予利税标兵企业,当时企业纳税占道外区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所以政府有难,我义不容辞。”马玉福说。

  记者在道外区政府当年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换建新办公楼的报告中看到:我区新办公楼建设拟采取换建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即选择区属有实力的开发企业(聚兴开发公司)对西起北十四道街,东至东兴街;南起富锦街;北至长春街占地15600平方米的街坊进行综合开发,在改造危棚房的同时建设办公大楼。建造办公楼遵循不增加政府负担,不平调企业资金的原则,通过四种渠道筹措资金:现有的两处旧办公用房作价800万元交开发企业使用;收取区属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效益费200万元;现有的区属委办局独立办公机关将繁华地段的办公房有偿出售可回收资金200万元;请市政府免收办公楼的各项配套费用可节省建设资金400万元。

  1995年12月,新办公楼正式破土动工。

  神秘的24号函件

  在建设过程中,道外区政府不断更改图纸,造成原规划规模比实际需要有12000平方米的差距,仅动迁安置居民就增加了8000平方米。1997年时,道外区政府不得不向哈尔滨市规划局提出调整申请。

  同时,马玉福的哈尔滨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断增加垫资金额。

  “1999年,道外区政府的办公大楼及周围的回迁安置小区全部建设完成,因在施工过程中,道外区政府多次对办公楼提出修改方案,增加办公楼面积等,致使仅办公楼一项的投资即达到4800余万。可政府从未投资过分文的建设款,也没有兑现过当初用旧房产抵充一部分建设款的承诺,大楼竣工前老区长张子德就调走了,更是没人为这事做主了。”马玉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随后,道外区政府在对办公楼不能提供建设资金的情况下,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道外区政府给原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致函件(哈外政综【1999】24号),将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房产即新建成的道外区政府办公大楼确权给聚兴公司,并办理了产权证。

  直至2009年的10年之间,作为聚兴公司一方,已经将建成办公大楼交付道外区政府使用,履行着自己合同义务的同时,多次派员、致函与道外区政府协商,表示只要政府交付建设款,聚兴公司愿意随时办理转移办公楼所有权的相关手续。可道外区政府的领导换了一届又一届,却始终没有兑现任何承诺,而且使用着聚兴公司产权的办公楼不缴纳分文租金。

  无奈之下,聚兴公司将此事反映给黑龙江省信访部门,省里市里有关领导两次批示,依然无济于事。2010年1月,道外区政府以“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的罪名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报案对聚兴公司调查,称道外区政府1999年没有向房产部门出具给聚兴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函件(哈外政综【1999】24号),系聚兴公司私自伪造。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大案队先后对“24号函件”上面道外区政府公章进行鉴定,确认无误后,又将“24号函件”所使用的纸张及红头文件的字样进行大量比对并带到公安部由专家进行鉴定,仍然没有查到蛛丝马迹。公安人员最后又将当年打印“24号函件”的打印机搬到北京公安部进行鉴定。一年之间多次往返哈尔滨与北京之间进行各种鉴定,仍没有发现“24号函件”到底有什么问题。

  2011年1月,道外区政府致函哈尔滨市公安局,要求对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大楼产权证上“哈尔滨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专用章”印文与样本是否为同一印章所盖进行鉴定,仍未鉴定出问题。

  2011年3月6日,公安机关以证据和事实不足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你究竟是想买楼还是想交租?”

  2011年4月,聚兴公司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道外区政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道外区政府给付聚兴开发公司投资款48184834元及利息51929006元(自1995年5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计100113840元。

  聚兴公司律师告诉记者,如今道外区政府使用的那栋办公楼市值至少两三个亿,而我们只是想要回当年的投资建设款加上利息一共才一亿元,“我们不想与政府搞得太僵,也没提出要求道外区政府必须迁出办公大楼,归还我们工程款就行,不计较吃亏不吃亏的了”。

  被告道外区政府当庭辩称,“聚兴公司本身就是道外区政府办公大楼的产权人,怎么还能管我们要钱,自己是产权人还有向别人讨债的道理?其诉称的主张和起诉称的事实与理由相悖”。

  黑龙江省高院于2011年8月下达判决书认为,即该房产证能够证明聚兴公司享有涉案办公大楼的物权,如此情况下向道外区政府主张返还涉案道外区政府办公大楼的投资款,主张其与道外区政府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聚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9日,根据黑龙江省高院的判决,聚兴公司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道外区政府提起诉讼。起诉书中提到,原告为与被告道外区政府解决办公大楼一事,已经作出了种种努力,但被告占用办公大楼不迁,又不同意通过给付当年投资款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纠纷,原告依法行使物权,要求被告道外区人民政府立即返还原告房产,并将自1999年起至今的使用原告房产的租赁费用及利息给付原告,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随后不久,道外区政府致函哈尔滨市住房局,认为1999年时,住房局为聚兴公司发放房产证不合乎正常程序,要求住房局立即注销聚兴公司手中的道外区政府办公大楼产权证。

  记者在哈尔滨市住房局507办公室见到处理此事的相关负责人。对方称,我们不可能轻易取消产权证,道外区政府和聚兴公司之间的事,最好还是他们自己解决。

  5月28日,记者来到道外区区委、政府,向宣传部副部长尚琍提出预约采访区长试图了解本次事件要求。对方表示会尽快请示相关领导,在两天之内安排采访具体时间,并强调“我们一定会答复的,不答复不就等于默认了一样吗”。

  5月31日,因一直未得到道外区政府方面的回复,记者拨通尚副部长的电话,对方说“跟领导请示过了,领导的意思是也不知道说什么好,要不我再请示请示吧”。

  截至今日上午,记者最后一次拨通道外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尚琍的电话,“我们领导的意思是暂时先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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