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本报记者肖欢欢
死者李小花
李家家境贫寒,为了替女儿讨回公道,这些年一直过着清苦的日子。
李小花(化名)的姨妈马桂英至今仍记得,8年前外甥女微笑着离开了家,说买完车票就回来吃饭。孰料,这一去竟是永别,6天后,她被发现倒在沟渠中。
事发不久,当地警方就侦破此案,犯罪嫌疑人栗树华也被判处死刑。
可8年来,这起案件却峰回路转“凶手”起死回生,案子则成了无头案,就连犯罪嫌疑人原本要赔偿的6万多元也泡了汤。2004年至今,这起命案被山西省高院4次发回重审,临汾市中院5次判决,至今仍“无解”。近日,案件再度“轮回”到了山西省高院。
“为什么一个案子判了8年都判不下来?我女儿不是白死了吗?”两鬓斑白的李小花父亲含泪问苍天。而这场案件的庭审“拉锯战”也引发很多专业人士的深思。
2004年2月27日,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的报警电话急促地响起,有村民在电话中惊惶地表示在河道中发现一具女尸。民警迅速赶往位于县城东的涧河滩,经过尸检,警方发现女尸遭遇过性侵犯,颈部有明显勒痕,确认为勒颈窒息死亡,涧河滩不是案发第一现场。警方除了找到死者留下的一个头套,并无更多发现。
悬案引发恐慌:
公安比对足迹定疑凶
2004年2月21日下午,洪洞县曲亭镇师村农民李双记的女儿李小花去火车站买火车票,准备第二天回学校上课,当晚天色已暗,仍未见女儿回家。李双记焦急地打电话给姨妈马桂英,答复是李小花下午出去后就再没回去,李家人最终报案。
这具女尸与李小花的年龄相符,警方通知李双记夫妇前去辨认尸体,结果证实,女尸正是走失一周的李小花。李双记夫妇当时简直懵了,案件让周边村民无不提心吊胆。师村村民王彩凤回忆说,村民们都不敢让女儿单独上学,都有大人接送,当地中学甚至还专门提早了放学时间,让学生早些回家。
鉴于此案的恶劣和在当地群众中造成的恐慌。洪洞县公安局成立了“2·21”专案组,但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就在此时,民警在抛尸现场周围发现多处可疑的脚印,案情有了转机。
足迹鉴定专家通过足迹推断,犯罪嫌疑人身高在1.75米到1.82米之间,年龄在30岁左右。但经过3个月的地毯式排查,依然未发现疑犯线索。7月16日,案情有了突破。民警在现场南面的涧桥村排查的时候,听说数日前当地又有女性被强暴。
民警最后找到了这名女性,讲明利害后,受害人王梅(化名)讲述了7月13日的案发经过,警方分析发现,嫌犯作案手法与李小花之死有相似之处。民警随后发现了一位名叫栗树华的中年男子十分可疑。
为进一步核实身份,警方拘传栗树华。通过辨听声音,王梅确认栗树华是凶手。尽管警方认定王梅被强奸一案是栗树华所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栗树华和“2·21”强奸杀人案有直接关联。洪洞县警方请来足迹专家,对栗树华的脚印进行模拟实验。检验发现,现场皮鞋足迹小于栗树华皮鞋足迹样本0.5~1厘米,但这一差异并非本质差异,现场皮鞋足迹样本与栗树华皮鞋足迹样本虽非同一双皮鞋,但反映的脚型结构、形态特征和步法特征一致。结论为:李小花被杀案现场的负重皮鞋足迹是栗树华遗留的。
警方连夜对栗树华进行了突击审讯,栗树华最终交代了整个犯罪过程。通过审讯,栗树华陆续交代了自己在过去半年间陆续强奸了6名女子的犯罪事实。但由于其中几起受害人没有报案,警方最终认定其中4起为栗所为。原来,早从2003年12月起,这个色魔便将魔掌伸向了周边单独出行的女子,并涉嫌强奸杀害了李小花。
栗树华与受害者李小花都是洪洞县人,栗树华犯案当年30岁,为洪洞县大槐树镇辛堡村人,是当地一家菜市场出售观赏鱼的个体户,犯案当时已是两个孩子的父亲。
栗树华被抓获终于让笼罩在当地的阴霾散去,当地群众听闻接连强奸、杀人的“采花大盗”被抓,无不拍手称快。这也让李双记夫妇多少感到一些安慰。为了感谢干警们在不到半年时间内便抓获罪犯,夫妇俩还给公安局送去了一面锦旗表示感谢。当地媒体也对当地干警快速破获此案进行了报道。
疑凶翻案:
不断上诉死刑改15年徒刑
但故事并没有结束。这起案件却在随后的8年间风波不断。
2004年12月,临汾市检察院就栗树华所涉4宗强奸和杀人案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8月,临汾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检方指控的4起犯罪事实全部成立,判决栗树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合并执行死刑,并处罚金3000元;此外,栗树华还应赔偿李小花家属李双记夫妇58263元。栗树华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临汾中院重审。
在被省高院第一次发回重审后,临汾中院第二次判决与第一次几乎一样,只是对李小花家属的民事赔偿由5万余元改成了65636元。可栗树华再次上诉,山西省高院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9年,临汾中院作出第三次判决,此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此前相同,但量刑由死刑变成了死缓。让人吃惊的是,保住了命,栗树华仍不买账,当地检察院也对判决提起抗诉。山西省高院还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可2010年10月,临汾市中院再审还是维持原判。
实际上,在第一次庭审时,栗树华就开始翻供。他辩称,其穿44码鞋,足迹鉴定时让其穿42码鞋,其穿不上,就在后面剪了一个口。并称他不是致死李小花的凶手。随着庭审次数的增加,结果正在朝着栗树华有利的方向发展。
2011年11月,临汾市中院第五次开审此案。这一次,栗树华的命运再度逆转。法院认定,栗树华强奸李小花致死案,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提供的栗树华到案后所做的有罪供述及其指认、辨认现场的笔录和照片,并无其他证据印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有关现场附近足迹的鉴定意见,由于目前物证技术行业对足迹检验,尤其是对步法追踪演变而来的人身识别技术争议较大,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证明本案事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小花致死确系栗树华所为。并且,在公诉方指认的4起强奸案中,最终被认定的案件也只有两起。
最终,该院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栗树华有期徒刑10年和5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元;栗树华不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家属喊冤:
苦等8年竟成“无头案”
从一审的死刑,到后来的死缓,再到15年有期徒刑,栗树华终于从死神身边捡回了一条命,但栗树华依旧对这个结果不满。记者近日从临汾中院获悉,针对这第5份判决,栗树华仍然不服提出上诉,而检察院也不服提起抗诉,这个“烫手山芋”再次被抛给了山西省高院。
对于这样的结果,受害者家属李双记夫妇表示难以接受。李双记告诉记者,小花是自己的小女儿,从小就格外疼爱。他至今都仍然记得女儿惨死的样子。并且,女儿死时才21岁,法院在前面的判决中仅判犯罪嫌疑人赔6万多元,如今,栗树华竟然与女儿的死撇开关系了,就连这6万多元也都没着落了,这也就意味着,夫妻俩这些年的忙乎全白费了,“我的女儿算是白死了。这怎能不让人心寒。谁能给我一个交代?”
“不是电视都播了,公安局都说了,他(栗树华)就是凶手吗?不是还去现场指认了吗?怎么现在又说不是了?当年我们还给他们送了锦旗呢。”老实巴交的李双记夫妇对于如今这样的结局,老两口表示难以理解。“为什么一个案子判了8年都判不下来?省高院既然发现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呢?一次次判,又一次次发回重审。凶手就这样死里逃生8年了。”李双记抹着眼泪说,更不解的是,如果凶手不是栗树华,那么凶手又是谁?他担心由于案子过去太久,很多证据都没有保留,女儿的遇害恐怕要成为无头案。
李双记认为,栗树华之所以能越判越轻,并最终捡回一条命,主要跟栗树华的母亲宗小风这些年来一直上访有关。宗小风是洪洞县一家做苗木生意的个体户。她坦承,这些年她一直在为儿子的事情奔波,认为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记者注意到,在临汾市中院的几次判决中,一份《关于宗小风上访一案的调查报告》不时出现在判决书中。但宗小风表示,自己只是普通的个体户,没有能力干扰法官判案。
反思:
八年九判仍“拉锯”谁之过?
栗树华的代理律师、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新生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栗树华当初被判死刑有特殊的社会环境。当初洪洞县接连发生多起强奸、强奸杀人案,百姓人心惶惶,要求将凶手绳之以法的呼声十分强烈,案件在当时的社会恶性极大。而栗树华就是在这种近乎狂热的氛围中一审被判死刑的。但民意毕竟代替不了司法审判,现在回顾整个过程,确有瑕疵。
他同时表示,当时的侦查水平和技术也有限,加之时间拖得太久,办案人员一换再换,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比如作案用的绳索等均已无法找到。所以,栗树华就会翻供。尽管栗树华有强奸致死李小花的嫌疑,但未能形成证据链。记者从临汾市中院获悉,李小花的姨妈马桂英证言称,李小花外出前穿着咖啡色上衣,黑色裙子和长靴,并有黑色背包,栗树华供称把其衣服脱下后扔在了埋尸现场,但现场未有发现。相反,李小花身上覆盖的10件衣物来源不明;栗树华供称作案用的绳索扔在了土堆旁,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和扔手机的地方。但两样物证均未寻获。这也使得栗树华强奸致死证据不充分。
对于栗树华的一直上诉,胡新生表示,他这是在以攻为守,为自己争取活命的机会。“其实相比死刑,15年对他来说已经是不错的结果了。”
那么,山西省中院接下来会直接改判,还是再次发回临汾中院重审?胡新生表示,两种可能性都有。但无论做出哪一种决定,省高院都会格外谨慎,并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因为一旦直接改判,这就意味着之前做出的判决有失误或瑕疵,要启动错案追究,之前的一些办案人员要受到处理。而如果判得过轻,死者家属和社会上反弹的声音又会比较大。因此,省高院现在的压力也不小。
近日,山西省高院已受理了此案,栗树华再次站在了“待定”台上,这场长达8年的拉锯战或许仍将持续。而栗家人则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最终栗树华是清白的,那他被关押这8年的损失该找谁赔?
专业人士:
不断重审暴露刑诉制度缺陷
对于这起罕见的高院4次发回重审、中院5次判决,量刑从死刑到死缓,从死缓到有期却仍未完结的案件,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王海平律师表示,这个案件非常典型,集中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某些缺陷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无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不明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下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的不限制,理论上讲,二审法院可以无数次发回。导致一个案件一而再再而三重审的现象。栗树华的案子一再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的理由发回重审,检察院重新调查事实,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判决仍旧一次次认定为“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
国外有集中审理制度,而我国没有,一个案子前后最长的能拖10年以上。很容易造成证人死亡和证据灭失,即便发回重审,也很难找到新证据。而办案人员通常走马灯似的换,一个案子前后可能会换三五拨审理人员。栗树华的案子之所以多次发回重审,就是因为没有查到足够的新证据。这就在实际上给了一些犯罪嫌疑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通过“马拉松”式的不断上诉,来争取保命的机会。比如栗树华强奸致死案,由于过去太久,如果案件一开始调查时没有查清楚,如今即便发回重审,也很难有新证据补充到。
其次,法院的审判面临着太多情与法的考验以及现实的压力。具体到该案来说,法院判轻了,对死者家属没法交代,可能引起反弹;直接判死刑,可能引起更大争议。“可以说,中院的每次判决都是反复斟酌、折中的结果。他们也很难。”
而一再再审,产生诸多负面后果。多次发回重审容易引起循环审判,造成对审判权的信仰危机。无限循环的诉讼怪圈,诉讼迟迟得不到解决,导致真正的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清白无罪之人受到冤屈,从而损害司法审判活动的威信,动摇了民众对审判权威的信仰心理。
同时,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常常是案件事实已无法查清或者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一审法院重审后往往维持原一审判决。一方面,影响到司法裁判的既判力,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使被告人一直处在不能结案的不确定状态中,实际上是让被告人代替国家司法机关承担了未及时查清犯罪事实的责任。
此外,多次发回重审使两审终审流于形式,有损法律权威。二审人民法院在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时,一般都给原审人民法院附上发回重审建议书,导致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往往已经体现上级法院的意见,两审终审沦为实质上的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