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首页 > 新闻中心 > 小头条 > 正文

河南警方破案收3.8万元奖励费 车主车辆要不回

来源:工人日报-- 2012-03-24 13:43:01 字号:TT

河南警方破案要收3.8万元奖励

  1994年,公安部和人保公司联合下发的一纸《通知》中,关于“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费用”的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今年2月,河南安阳的王先生车辆被盗——

  警方侦破盗车案要收“奖励”三万八

  2012年2月下旬,河南安阳的王先生心里很烦,他已经在郑州、安阳两地间奔波了十几天,但仍然没能从郑州警方手中领回自己被盗的车辆。

  2011年年底,王先生购买了一台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并购买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车辆全险。

  2012年2月2日7时,王先生发现车丢了,随即报案。两天后,他接到了郑州警方通知,案子破了,车找到了。公安神速破案,王先生从心眼里感激警方。

  于是,王先生带上证件,从安阳来到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办理车辆移交手续。然而,一位警官说,按照有关规定,王先生提车前,要支付奖励费3.8万元。

  王先生不解,警察不就是为人民办事的吗,怎么破案还要奖励费?车子从丢失到找到,前后不到72小时,就要3.8万元?经过一番咨询,王先生得知,警方收费要求有据可查。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奖励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比例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车辆被盗抢

  破案后取车需付“奖励费”

  王先生不想拿这个钱,向警方讨个说法。

  民警对王先生解释,这个钱应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于是,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你先垫付,让郑州警方出个票据,我们这儿再以其他方式报销。

  王先生和郑州警方沟通后,得知警方不可能给他开发票。保险公司负责人则说,不给发票,盖章收据也行。

  王先生得知,这个钱最终是从自己保单中出,因为会影响自己在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费时不但不能享受优惠,还得提高保资。

  这样一直折腾了十几天,因为3.8万元钱没有到账,王先生无法提出自己的车。

  河北沧州市的李先生和王先生一样,也是被警方要求交奖励费的。

  2010年11月24日早晨,李先生发现停在楼下的汽车不见了。报警后,警方立案侦查。李先生通知保险公司后,一位理赔员赶到现场,告知他如果两个月之内被盗车无法找回,公司将按照车价的80%赔付。

  一个月后,李先生接到河北保定市警方通知,车找到了。

  保定警方提出,按照《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他们应获得车价15%的奖励费。但保险公司对此要求并不认可,向警方出具了一份2010年河北省公安厅、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有关打击盗抢汽车的文件:“如被盗抢的车辆是投保车辆,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保险公司称,文件上面没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警方费用的规定。

  保定警方一位副队长说,如果失主没有车辆保险,警方破案之后无条件返还,但如果车辆有保险,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奖励费。

  警方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李先生至今无法取回被盗车辆。

  2011年1月21日晚,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小秦将轿车停在小区外路边被盗。次日,小秦接到河北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通知,案子破了。当天,小秦随北京警方赶往河北涿州。

  涿州警方表示:被盗车辆没有缴纳盗抢险,警方无法从保险公司收取奖励费,小秦的奥拓轿车价值为两万元,希望其个人支付奖励费。

  小秦支付了500元后,开车离开涿州。

  小秦认为:警察拿着纳税人的钱,应该保护其财产,怎么还要再向纳税人收费呀!

  18年前立规

  “奖励费”用于补充办案费

  对于保险公司如何就被盗车辆向公安机关支付办案经费和奖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曾多次联合发文做出规定。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奖励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具体办法包括补充费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分公司和公安厅、局协商制定。对于跨地市案件的补充费用的比例或数额,可由地、市公安、保险部门协商解决。

  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通知要求,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1994年的《补充通知》,即是警方收取“奖励费”时经常援引的文件。

分享到:
-

-

相关阅读青岛新闻

我要评论 提取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