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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盘点今年法治事件 违法者拼爹频出现(图)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11-12-04 07:04:43 字号:TT

  影响大的几部法

  NO1

  新“拆迁条例”

  经过3年多反复调研,40多次座谈会,2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5章35条4000多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例》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外,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点评:

  《条例》的制定,“动静”极大,国务院法制办甚至“罕见”地两次针对该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被认为是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还被认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然而,现实的问题常常“触不及防”。新《条例》刚满半岁的今年8月,新华社记者就报道一些地方“以拆违名义拆迁架空新拆迁条例”。看来,对于“拆迁”这个带有太多利益的事情来说,新的条例刚出生就又“滞后”了。

  NO2

  刑法修正案八

  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获表决通过。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醉驾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买卖人体器官等被定为犯罪;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食品安全渎职罪;加大打黑力度;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从宽规定;明确规定社区矫正……

  点评: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改非常大,涉及条文有50条之多。一方面,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比如取消了部分犯罪的死刑,规范了被判处死缓的人减刑、假释后的实际执行期限,调整了数罪并罚的刑期,同时又体现人道的精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一些刑罚规定进行了调整,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使我们国家刑罚的结构更趋合理。

  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例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等。

  NO3

  个人所得税法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此外,新法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此外,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来自财政部的统计显示,新的个税法实施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此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有大约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

  不论数字如何显示,每个纳税人缴多少个税自己心里明白。负担轻重,也不是统计数字能改变的。

  近年来,物价快速上涨是不争的事实,随之而来的生活成本也不断攀高。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为中低收入者减负的呼声此起彼伏。

  此次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与一些中低收入人群希望的5000元尚有差距,但还是比草案二审稿中的3000元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无论如何,最高立法机关“果断”将起征点定在3500元,确实让更多的人得到了实惠。

  NO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新规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热烈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点评:

  不论多少专家学者出来“澄清”或“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依然带来了各地房产证“加名”热潮,南京地税还对婚前房产证加名行为进行了契税征收,大有“趁火打劫”之势。但即便要缴税,也丝毫阻挡不了夫妻加名的急切,仿佛害怕有朝一日净身出户。

  司法解释的制定,本来是“辅佐”法律具体实施的。如果在方便判案的同时,新规还带来了人们对婚姻态度的改变,恐怕是规则制定者没有预料到也不希望看到的。

  NO5

  刑诉法第二次修改

  8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草案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等言辞证据应当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强迫夫妻父子间当庭“大义灭亲”、对特定案件证人采取保护措施、法律援助对象扩大、进一步保护刑辩律师执业权利。

  点评:

  在一个追求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社会,法律首先需要钳制的,应该是公权力,其次才是危及社会的犯罪分子。

  一个显见的认知是,个体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仅限于点状的威胁,而公权力一旦脱缰,其对社会的辐射性危害则远甚于个人。只有在程序上加强对公权力的规制,避免公权脱缰疯狂恣意,公平正义才可能最终顺着法治的轨道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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