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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建空中花园 鼓励住宅楼高架桥立体绿化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8-31 07:03:55 字号:TT

    青岛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起步较早,但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绿化管理遇到新问题。昨日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重新制定的《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新建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当进行立体绿化。居民住宅楼、高架桥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据了解,这一规定借鉴了国外不少城市的通行做法。

    立体绿化改善环境

    会上,市城乡建设委主任汤吉庆做了关于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报告。汤吉庆表示,《条例(草案)》提倡城市多元绿化。我市人口集中、建筑密集、土地资源稀缺,在地面土地进行绿化建设的空间越来越有限,以屋顶绿化为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是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所以才有了鼓励城市立体绿化的立法初衷。

    《条例(草案)》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了要求。随着城市的发展,新建绿地空间越来越少,但是每个建设项目都有配套的绿化,如果在规划阶段就能按标准控制住配套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将大大提高我市的绿地总量。因此规定“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配套绿化设计相关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占用绿地前要先补种

    为防止城市绿地建设片面追求亭台楼阁和其他建筑物的建设,突出绿地建设的生态性、观赏性,根据国家有关绿地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绿地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所选择的植物应当适地适种,实现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的合理种植结构。城市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

    在绿地保护方面,《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因公共利益确需要改变的,按照原审批程序,经市、所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规定:“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异地建设同等面积城市绿地。”

    城市古树名木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承载,是现代城市的宝贵资源。目前我市城区已有古树名木700多棵,为保护好这些城市的“脉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是古树,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属于古树后续资源,对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二级古树名木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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