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运城7月21日电 (记者 赵静)山西省运城市原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仝霄,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强奸罪等11项罪名,20日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8名同伙一同受审。
庭审中,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强奸罪追究仝霄刑事责任。
经查,1995年1月25日,仝霄因故意伤害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8月20日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月5日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6月3日。2010年7月23日仝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由于运城市交通局工作人员严重失察,假释期间的仝霄通过伪造学历、入党手续,隐瞒犯罪事实等手段,担任运管处副处长、驾校科科长一职,在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以办理培训记录卡和从业资格证名义,共向运城市内14所驾校索要2152.76万元人民币。
除此之外,仝霄还伙同芦宝峰、叶志军、马运鹏、邵国锐、张涛、赵伟、张俊兵、邵恒分别先后实施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聚众斗殴;运输、贩卖毒品;强奸妇女,多次持枪、持械残害他人;报复焚烧居民门楼;聚众插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余8人应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