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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集团一年坐收32亿 公路养护费不到7000万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1-06-17 11:20:05 字号:TT

  五部门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被认为是一个“迟到的决定”。

  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之前建成的众多公路,是否也应按“15年”之限执行?6月16日,记者致电交通运输部宣传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对此回复称,《条例》“只管后不管前”,具体办法的出台“还需要时间”。

  正是因为在《条例》发布之后长达7年的时间里,“具体办法”的持续缺位,导致多条高速公路在从还贷性公路化身为经营性项目转给相关公司时,一并转让了长达30年的经营年限。

  记者调查发现,由首都公路发展集团(以下简称首发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运营管理的,北京市多条2004年前建成通车的公路,其收费期限均未进行追溯调整。

  不仅如此,与2009年高达32亿元的收费收入相比,首发集团发生的日常养护支出仅6679.3万元。经营性公路所产生的庞大经济效益,可见一斑。

  还贷公路化身经营公路

  记者发现,按照2004年发布的《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部分不得超过20年。

  该《条例》的附则指出,“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该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然而,近7年的时间里,相关主管部门未出台具体办法,多条高速公路从还贷性公路化身为经营性项目转给相关公司时,一并转让了30年的经营年限。如果按照更早之前相关部门的批复,对备受争议的京石高速,首发集团这个管理范围几乎覆盖了北京境内所有高速公路的企业,其收费经营权限将持续到2029年。

  对于《条例》之后的政策“缺位”,6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下属研究所的一位相关人士表示,很多地方政府对于还贷公路转为经营公路基本上持默许态度,其中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也在“分羹”。

  公开资料显示,首发集团成立于1999年9月;2008年12月,公司的出资人由北京市国资委变更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国资中心),首发集团也成为了国资中心的子公司。

  截至2010年3月末,北京国资中心、北京市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首发集团84.74%、7.03%、4.53%和3.70%股份。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原则性的法律文件,对所有的收费公路都有效力。”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告诉记者,在具体的实施上,交通主管部门对各方面的利益作了协调,比如在收费年限的制定上考虑给企业“适当的回报”,但是前述附则并不影响《条例》的有效性。

  6千万养护支出VS32亿收费

  若按《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规定,仅北京市,包括1987年开通的京石高速在内的多条高速早已过了收费期。

  其中包括首发集团拥有的1987年建成通车的京石高速(北京段)、1993年建成通车的京津塘高速(北京段)、1990年建成通车的通燕高速(北京段)(原京哈高速),总长99.8公里,占首发集团管理的收费公路总里程的15%。

  首发集团于今年3月发布的《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显示,京石高速2009年收费收入4.17亿元,占当年收费总收入的13%;2009年,首发集团通行费增收近32亿元。

  与2009年32亿元收费总收入相对应的另一个数据则是,“2009年发生日常养护支出6679.3万元,比2008年略有增长。”也就是说,一年30多亿元的收费收入中,被用于道路养护的,不足一个零头。

  除了日常养护,同期的2009年,首发集团还对八达岭路段进行了大修,总支出金额约1.25亿元。这一支出相对于同期收费总收入,仍占较小比例。首发集团在其票据募集说明书中也表示:“与建设资金相比,大修并不会给公司带来大的资金压力。但将会影响期间相关路段的通行量。”

  收费公路面临清理难题

  针对收费公路的清理正式展开后,若相关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的公路收费期限也进行调整,将直接影响包括首发集团在内的众多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的经营状况。在首发集团的票据招募说明书中,也提出了这一政策性风险。

  董正伟律师对记者表示,从本质上来说,公路是国家的公共事业,不应收费,但当初为了调动民间资金发展交通设施建设,国家把非经营性的公路交给了经营性的公司管理。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高速公路公司上市,这个摊子也将愈发难以收拾。

  此外,清理工作涉及面很大,推行难度也很高。董正伟指出,清理过期收费公路,意味着大量收费站人员失业,对已上市的高速公路公司股票更是致命打击。

  在他看来,“如果要减小波及范围,按规定执行收费年限之前,首先要让已经上市的公司退市,对还没有上市的企业,禁止其上市,并且逐步减少收费,然后择时完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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