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刘某原先是一家工程公司经理,在揽下一桩大生意后,为了募集购买设备的资金,刘某又成立了一家资金管理公司,并委托王某全权负责在青岛的业务,这家资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就是四处募集资金。一个多月内,刘某和王某就从114人手中非法募集了817万余元,直到东窗事发。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刘、王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借8200元返1万元
刘某作为工程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一担大买卖既让他兴奋又让他为难,这为难的地方就是缺乏专业大型设备,这桩买卖能否实现也都得靠这套设备,于是刘某等人研究后决定,成立一家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并以这个公司为平台,从社会上直接筹集资金来购买设备。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青岛开办分公司后,王某担任负责人。筹集资金就要给投资人收益,于是刘某等人为投资方式及收益做出了承诺,3个月为1个投资周期,月息6%,通过朋友间相互介绍的方式发展投资客户,且投资客户介绍他人投资还可获得投资额的1%至5%的提成。为了吸引客户,投资协议还规定基金是保本保息型的,公司给客户开具收据可以直接体现出收益,例如投资人投资1万元,月息6%,投资人实际只需付8200元就可,但是投资公司出具的收据为1万元,到期后也直接返还1万元。
1个多月筹集资金817万
投资公司给出的利润着实诱人,去年1月至2月期间,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就有114人把钱送到了投资公司,总共资金达到了817万余元。最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警方首先将王某抓获,随后通过王某又将刘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王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并不知道投资理财协议,而且愿意积极退赔,返还投资者的资金。而王某的辩护人则表示,王某也是该案件的受害人,而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希望能判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王某作为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两人实际情况,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记者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