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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宣判 法院称社会危害性小

来源:亚心网-- 2011-06-08 11:18:50 字号:TT

  6月6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醉驾王某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图片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供。

  亚心网讯 (记者 胡大敏 李熙) 6月3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克拉玛依醉酒驾驶第一人”案件,醉酒驾驶人王某“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这是今年5月1日实行“醉驾入刑”来,经媒体公开报道的我国首例“醉驾免刑”案件。

  与妻子吵架 司机醉酒上路散心被拘留

  6月7日,记者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交警大队了解到,5月3日,该交警大队开展酒驾专项整治夜查行动,在市区各重点路段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23时45分,昆仑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一辆“江铃”轻型普通货车被民警拦住,透过打开的车窗,民警闻到司机身上有股酒味。

  司机姓王,经酒精检测仪检查,显示符合醉酒驾车的标准。为了确保醉酒驾车案件查处、办理过程的严谨,民警随后将司机带至克拉玛依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证。经鉴定,王某血液内酒精含为83.06mg/100ml,而按照此前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可视为醉驾。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被拘留,46岁的他成为克拉玛依市查获的首个醉驾者。

  王某交待,他在克拉玛依金龙镇一家运输公司工作,5月3日晚,他与妻子吵架,心情不好,在家喝了几杯白酒,酒后并没觉得心情变好,又开车出去兜风,就被交警逮了个正着。

  王某对交警表示:“以后再也不喝酒开车了。”他说自己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其他司机能以我为戒,不要酒后驾驶。”

  社会危害性小

  法院判处免除刑责

  昨天,据克拉玛依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克拉玛依市交警支队5月18日提供的证据,19日,他们依法对王某提请公诉。

  5月24日下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王某醉驾案进行庭审,法院根据检察机关递交的公诉意见书,当庭向王某进行了核实。法院庭审后没有作出当庭宣判,随后将王某醉驾一案的庭审结果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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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日上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公开宣判,法庭审理考虑到被告人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审理认定此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37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记者了解到,从5月1日起,凡是对于醉酒驾驶的,公安部门一律立案定罪,但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对于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说法一经报道,迅速在全国引起广泛争议,反对者认为这是为“醉驾入刑”开了口子,他们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醉酒驾车要入刑,没有说需要造成什么后果,也没有说要有其他的什么条件,那我们就必须按此执行。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赞同者则认为,应该考虑醉驾者的主观动机、出事的路段、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对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而应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制裁。

  6月7日,记者与审理此案的法官金鹤取得联系,询问她有关此案判决的时是否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对于醉驾入刑应当慎重稳妥”的说法,她表示,此案件较为敏感,具体情况需见到记者本人后才能说。

  主审法官曾参考全国各地法院相关审判实践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秦凌7日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此案是克市第一例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克拉玛依区法院非常重视,主审法官参考了全国各地法院首例危险驾驶罪的审判实践,该案将为今后克拉玛依市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秦凌表示,虽然法院对该案的当事人王某没有处以刑罚,但是法院的判决已明确王某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作为成年人,其犯罪记录将会被记入个人档案,可能会影响其以后的工作、生活。希望全市所有的驾驶员应以此为戒,切勿醉酒后驾车。”

  事实上,全国对于法院“醉驾入刑”的量刑也在争论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对于醉驾入刑应当慎重稳妥之后,其它政府部门就出现了相左的声音:5月17日,公安部交管局表示,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5月23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对于这项“免除刑责”的判决,6月7日,记者与当初负责查处此案件的公安和检察部门取得联系,克拉玛依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朱纪文得知记者采访”油城‘醉酒入刑’第一人”案件后,朱纪文在电话里说:“这个案子法院不是还没有宣判吗?“当记者告知法院已做了”免刑“判决后,朱纪文表示很惊讶,随后表示不愿对法院的判决做任何评论。同时,记者联系到克拉玛依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处理此案的一位负责人时,他也对宣判结果避而不谈。

  油城“醉驾被免刑责”量刑惹争议

  油城醉驾第一人“被免刑责”一事在亚心网转载后,立刻引起了广大网民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对于这样的判罚,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声说:“我个人不认同法院对这起案子的判词,毕竟被告人醉酒驾车的行为已经违法,就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应有太大的可操作性。”

  但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王某的处罚显得恰到好处,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力方说:“法律明确规定,醉驾不一定全入刑,从各个方面考虑,情节轻微可以不受刑事处罚。”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表明醉酒驾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郭金声分析,“醉驾不一定入刑”说法从理论上说本身没有问题,刑法总则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也是此次最高院副院长张军“醉驾不一定入刑”的依据。

  既然有法可依,那民众的反映为何如此剧烈?原因在于此话一出,让大家对之前国家立法严惩醉驾的信心消减,并且担心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影响司法公正。

  律师王力方说:“而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而酌定量刑情节由法官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来决定,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做到罪行相适应,如此看来,随着司法的健全与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会越来越小。”

  对此“醉驾不一定入刑”的说法,郭金声表示个人并不认同,他认为醉驾入刑不该带任何的弹性条件,遏制酒后驾车,在现实状态下是非常紧迫的问题,但是全国治理的效果不明显,于是便立法醉驾入刑,并且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这就说明碰到醉驾公安机关一律立案,如果证据确凿检查机关一律起诉,从立法的初衷来看是好的,现阶段应该严格执行,但是当‘醉驾不一定入刑’的说法出现后,法官会做一个主观的判断,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法律是非常严谨的,不该带有主观意识,我国的立法水平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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