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以后,征收房屋时如何补偿成为不少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从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征收房屋补偿按照国务院的条例进行了调整,根据新办法,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此外,对于被拆迁人普遍反映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过大的问题,新办法指出将对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
背 景
国家拆迁条例有新调整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副局长孙进伟介绍,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拆迁条例相比变化较大,考虑我市的现行法规尚未修改或废止,重新立法需要时间和程序,而目前由于城市公益事业如地铁、隧道、新疆路快速路、跨海大桥、旧城区改造等建设的需要,房屋征收工作任务极其艰巨,亟须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予以规范。因此,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业内人士、有关专家进行了深入研讨,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分为五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这也是国务院《条例》的立法原则。《通知》明确了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按照房屋征收项目进展的时间顺序,设定了3个阶段15个程序环节。
征 收
过半人不同意方案要听证
按照《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的要求,《通知》将“多数”界定为“50%以上”。“国务院条例中提到的‘多数’,并未给出具体的比例,从全国各地来看,有用50%以上,也有60%以上,我们采用的是‘50%以上’。”孙进伟说。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我市情况,界定为超过500户。
另外,《通知》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申购住房,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利 好
选择货币补偿享受5%奖励
由于我市现行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高于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例如:不足25平方米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的改善面积;按照同类新建商品房的价格评估等,因此《通知》规定,在我市相关法规出台之前,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和标准执行原政策规定。
由于目前用于安置的房屋多为高层,实践中各区为解决高层公摊过大问题,均对居民进行增加补贴,但标准不一,因此《通知》对此统一明确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在补偿时,应当对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考虑到《条例》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为保持与上位法高度一致,《通知》规定,“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应当享受5%的奖励。”
补 贴
计算公式请你看好
为使货币补偿方式与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相当,《通知》规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参照产权调换方式 “给予增加公摊面积差对应的货币补偿金”。
计算公式如下:公摊面积差对应的货币补偿金=(该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方式应当补偿的房屋面积×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
如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公摊面积比例为10%,评估单价1万元/平方米,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后,该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方式应当补偿房屋面积为110平方米,评估价值110万元。该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25%。则其应得全部补偿金应为(房屋面积应得补偿部分+公摊面积差对应的货币补偿金):110万元+110万元×5%+(110平方米×25%—100平方米×10%)×1万元/平方米=110万元+5.5万元+17.5万元=133万元。
延 伸
已启动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通知》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办理”、“在《条例》发布后,本《通知》施行前,区政府已经做出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通知》明确,市、区政府已经决定今年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未列入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应当按程序确认后,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记者 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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