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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月闪婚俩月闪离 法院判女方退部分彩礼2.5万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4-26 11:43:57 字号:TT

    早报讯 大龄男青年戚某与女青年李某通过网恋相识,两个月后就办理了结婚手续,紧接着就举行了婚礼,男方支付给女方6万余元彩礼。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女方于婚后两个月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则认为女方动机不纯,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昨日,记者从黄岛法院获悉,鉴于两人结婚时间较短,判令女方返还剩余的2.5万元彩礼钱。

    闪离后男方要求退钱

    经审理查明,李某和戚某是2009年4月通过网络认识并恋爱,双方于2009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7月举行了结婚典礼。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发生争执。女方李某曾于2009年8月向黄岛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令不准两人离婚。

    事后到2010年8月份,女方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女方李某表示,两人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男方戚某则认为,李某对婚姻不忠诚,结婚动机不纯,他可以与李某离婚,但要求李某全额返还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包括60100元彩礼钱,另外,要求李某返还婚纱照2000元费用中的一半。

    婚约彩礼存争议

    法官认为,本案是典型的闪婚闪离,双方因网恋结婚,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婚姻关系基础不牢,婚后两个月即起诉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60100元的婚约彩礼能否予以返还。

    对于60100元的彩礼钱,男女双方有较大分歧,李某表示彩礼钱已全部用于结婚,并提交消费清单一份,举办婚礼花费42863.73元,其中包括用于购买索尼相机、钻戒、拍婚纱照及男方购置婚前个人财产的花费。戚某表示婚礼花费至多20000元,且婚前个人财产花费并非用彩礼钱购置。

    女方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且戚某同意离婚,应认定两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两人结婚两个月,女方李某就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戚某无独立住房且大龄结婚,因给付较大数额彩礼致经济较为困难。根据李某主张的婚礼支出4万余元,李某应酌情返还给戚某彩礼2.5万元。 (记者 刘海龙 通讯员 唐华 杨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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