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江苏、山东两地法院却争夺管辖权,一审判决后,两地法院均判当地企业胜诉。记者昨天获悉,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当地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2月,江苏常熟展华电子公司(简称展华公司)与烟台泰达铜材设备公司(简称泰达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不久,展华公司对泰达公司的设备设计制造能力产生怀疑。经双方协商,于2006年6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原承揽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并将有关承揽条款一律变更为适用于买卖合同性质条款,之后双方又口头约定增加了一套生产设备。
不久,双方发生纠纷。2008年6月23日,展华公司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订立的所有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泰达公司得知常熟法院立案后,该公司于2008年7月23日也向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相关合同,并要求展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常熟、烟台两地法院立案后,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当地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然而,两地法院均裁定确认有管辖权,于是,两地法院先后开庭审理此案。
戏剧性的是,常熟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展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泰达公司返还货款,展华公司返还设备;而烟台芝罘区法院一审也支持了泰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展华公司拉走相关设备,并判令展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当地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两地法院的二审仍在审理中。
据了解,长期以来,法院“争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原庭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会副会长梁书文指出,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