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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最高1654元 下月发工资时必须兑现

来源:青岛财经网——青岛财经日报-- 2011-02-09 10:13:27 字号:TT

    本报讯 如果职工在春节期间连续加班七天,能多领1654元加班费。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春节七天假期中,2月2日至4日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可获得三倍加班费,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若按照2009年社平工资2116元/月来算,加班七天可多拿1654元。

    根据国务院对2011年春节的放假安排,大年三十和初一、初二是法定节假日,其它四天属于公休日调整的假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因公休日调整而来的假期,安排加班的,并且不给安排补休,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另付加班费,其中法定假日要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或因公休日调整来的假期,则应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按照这个公式,市民可以计算自己到底能拿到多少加班费,以2009年社平工资2116元/月来计算的话,三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为:2116元÷21.75(天)×300%×3(天)=876元,其它四天加班费为:2116元÷21.75 (天)×200%×4(天)=778元,两项相加,加班费将达到1654元。如果算上原本的日工资681元,这七天的总收入可达到2335元。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另外,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为方便市民维权,现提供各区(市)的劳动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市劳动保障监察局82669580、82670331(市南区贵州路69号),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8896007 (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附楼),市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3902705(市北区昌邑路2号),四方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3761675(四方区鞍山二路48号),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4616606 (李沧区四流中路170号),崂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8978673(香港东路374号),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6896513(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6766803(保税区北京路56号恒通写字楼1428),城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7968528(城阳区正阳路211号),胶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6163329(胶南市珠海路59号),胶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2205962(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平度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8321806 (平度市杭州路48号),莱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8478430(莱西市黄海中路1号),即墨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88531461(即墨市鹤山路208号)。(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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