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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将成地方稳定税源 深圳可能第三个试点

来源:青岛新闻网综合-- 2011-01-23 06:43:16 字号:TT

    据新华社电 日前,财税和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受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房产税不宜普遍征收,该税种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税源。

    房产制度改革之初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房产保有环节的税种、财产税的范畴。上个世纪80年代,鉴于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我国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房产税。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当时没有进行住房市场化改革,人们住的是公房,个人拥有住房很少,所以个人自住房免税。

    住房市场化私人房产激增

    1998年,我国实施住房市场化改革,住房开始货币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我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大不相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介绍,1998年私人购房面积占城镇住房竣工面积的30%,而现在这个比例已达到70%。

    刘剑文指出,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亟待房产税改革与之相配套。“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意味着改革已提上日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指出,我国财产税破题也可以从房产税入手,而且房产税都到了必须改革的阶段。此外,房产相对而言是透明度较高的财产,而房产税最容易把握、可操作性最强。

    专家称可缓解地方财力紧张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高萍说,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渐多。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可促使收入和财产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高萍告诉记者,除了调节收入分配,房产税也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财力紧张矛盾。刘剑文建议,房产税应用来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品。

    税收征管制度需根本性变革

    从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至今有20多年,其间,对个人住房恢复征税问题一再被提及,但终因各种原因而被耽搁下来。

    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拥有的住房普遍征收。很多专家表示,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等原因,普遍征税条件不成熟,只能分步推进,可先试点,以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专家建议,房产税出台应考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科学合理地设计税负水平,要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

    对于启动试点面临的挑战,高培勇说,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建立在对“间接税”征收的基础上,而房产税属于直接税范畴,税收征管制度设计与房产税不匹配,这要求对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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