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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者再就拆迁条例上书:征收是最后选择

来源:京华时报-- 2010-12-26 07:27:51 字号:TT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会上发言。本报实习记者高媛摄

  北大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再上书 提出9方面修改意见建议涉及30户以上征收决定应办听证会

  昨天,距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还有5天,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召开研讨会,对二次意见稿初步提出9方面修改意见,准备讨论斟酌后于下周一正式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这将是北大法学者又一次就拆迁条例上书。

  去年12月7日,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陈端洪等北大五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对老拆迁条例进行审查。其后,关于新拆迁条例的讨论与修改被推向公众舆论中心。今年12月15日,二次意见稿正式公开征集意见,至12月30日结束。

  昨天,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张千帆、郑振源、党国英、熊伟等20余位学者与会。学者们就二次意见稿进行了激烈讨论,形成了初步的修改意见。同时,十多位被拆迁户来到会场,除了聆听学者的讨论,还不时发表意见。

  修改意见1

  关于征收和补偿的原则的合法、正当,如最近媒体披露的上海静安区“修改一个占地只有603平方米的地铁出口,却要征用约3.5万平方米的土地”。

  1.强调公益前提

  二次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2.全程公开透明

  二次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论公开的原则。

  3.征收是最后选择

  修改意见:增加一条: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实现征收目的的,不得实施征收;确需实给予公平补偿。

  修改意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公开的原则。

  修改意见: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理由:“结果公开”原则施征收的,应选择对被征收人损失最小的征收方案。

  理由:房屋征收与补偿还应该遵循比例原则。目的的正当,并不意味着手段补偿。

  理由:二次意见稿与一次意见稿的第二条相比,少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公益目的为原则,应该是不能缺少的。是不全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过程,包括征收依据、理由、补偿方案等都应该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

  修改意见2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前提中剔除商业开发

  二次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修改意见:有下列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理由:“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在公共利益前面增加的限定是笼统宽泛的。

  专家补充:王锡锌表示,很多商业开发可由此实现合法征收。应增一个排他性条款:以商业开发为内容的征收不得认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修改意见3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

  公众应参与规划编制

  二次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该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修改意见:将第一句修改为:“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规划涉及的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有权依法参与相关规划的编制过程。”将其第二款第二句作为该条第三款。

  理由:这些建议是强调公众(特别是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公众)对规划编制的参与。

  修改意见4

  关于旧房改造的决策民主

  旧房屋改造需2/3同意

  修改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句变为第三款后,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该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旧城区改建涉及征收、改造旧房屋的,应当征得旧房屋征收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理由:二次意见稿以“旧城区改建”替换“旧房改造”,将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状,这种改造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形成被征收人多数意见完全不受重视的现象。由于危房改造会威胁住户甚至行人的安全,不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同意的条件,故用“旧房屋改造”概念取代。

  修改意见5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公众参与

  1.征意见包括开听证会

  二次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修改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理由:单一的公开征求意见方式不利于被征收人有效表达自身意见。“征收目的”公开征求意见,有助于讨论具体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涉及30户以上应听证

  二次意见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30户以上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理由:要明确“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具体标准,我们建议为30户(也可以是更合理但同样明确的数值)。对于此类影响较大的征收决定,应该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

  修改意见6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强执

  强制拆迁应“裁执分离”

  二次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修改意见:应将这两段中的“强制执行”改为“强制执行裁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市、县人民政府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及时申请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除外。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负责对强制执行行为进行监督;被征收人有权对违法执行行为提起诉讼。

  理由:希望建立司法强拆的“裁执分离”制度,明确由法院作出裁定以后,由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的强制搬迁,从而保证法院不至于沦为“拆迁公司”。

  修改意见7

  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

  不限定评估机构范围

  二次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修改意见:应增加:“但不得限定评估机构范围,不得限定被征收人自由选择本行政区域以外的评估机构。”

  理由:应限制市、县人民政府的权力,保证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独立、客观、公正。

  修改意见8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省级定

  二次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修改意见: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理由:停产停业损失应该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平等标准,由不参加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修改意见9

  关于承租人权益损失补偿

  承租人损失应获补偿

  修改意见:

  1.第二条增加一款: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正当权益因房屋征收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2.第十九条第一款改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

  3.第二十条第一句修改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相关因素确定赔偿。

  理由:二次意见稿只字未提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德国已如此做,应借鉴。(作者: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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