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未参保人员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落实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以及遗属、丧葬补助等养老保险待遇。
(三)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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