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溪与姜红于1999年相识,2000年共同出资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登记在姜红名下。2001年7月6日二人登记结婚。2004年7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徐前晨。后来徐家人发现徐前晨长的跟徐溪无任何相像之处,顿生疑心。于2010年5月14日到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徐溪不是徐前晨的父亲。徐溪因此起诉要求离婚,姜红对这份鉴定持有异议,于2010年7月16日做了第二次鉴定,但鉴定结论和第一次鉴定结论相同。徐溪不仅要求与姜红离婚,还要求二人购买的房产不分给姜红,并且要求姜红返还抚养徐前晨的费用6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因为房产登记在姜红名下,因此徐溪偷偷对二人的通话进行了电话录音,以作为房产是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证据。(人物系化名)
律师点评:
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李丹丹律师认为,因徐溪不是徐前晨的父亲,姜红在婚后与他人生子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应当判决二人离婚。对于徐溪曾经为徐前晨所支付的抚养费用也应当由姜红予以返还。应当判决房产归徐溪所有,但返还属于姜红的那部分房款。在徐溪和姜红婚姻存续期间,姜红与他人育有一子,其行为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义务及社会道德风尚,使徐溪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由当由姜红赔偿徐溪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