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派出所内被打昏,涉案民警将其从办公楼上抛下。昨日记者获悉,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涉案民警行使的是警察职权,不是个人行为,由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给付被害人李胜利三名亲属赔偿金共计593754元。
警察打死人 多人获重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4年9月,原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吕留生之姐吕秋玲与被害人李胜利因移动收费厅的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吕留生找到原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以下称沙南分局)民警李立田,要求其帮忙教训李胜利。
2004年9月29日,根据沙南分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原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带领民警孟军伟、张伞等,将李胜利带到七一路派出所。在该所3楼一办公室内,李立田、吕留生、冷飞、孟军伟、张伞等人对李胜利实施殴打并将李胜利打昏。为毁灭罪证,李立田、吕留生、冷飞、张伞等人密谋后将李胜利从该所办公楼上扔下。李胜利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立田、冷飞、孟军伟等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吕留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还判决上述罪犯共同赔偿李胜利的亲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8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原民警冷飞、李立田等人传唤、留置被害人李胜利系执行“110”出警命令的职务行为,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遂判决沙南分局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共计61万多元。
认定职务行为 国家应予赔偿
沙南分局不服一审法院行政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沙南分局认为:生效的(2007)周刑初字第34号判决证实了“李胜利案的出警系被告人冷飞等人违法出警”,足见冷飞等人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已经被认定为个人行为,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省高院认为:冷飞、李立田等人作为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接到110指令,着警服、开警车出警,以执行公务的名义将李胜利带至派出所留置,其行使的是警察职权,不是个人行为。冷飞、李立田等人在职务行为中致使李胜利死亡,李胜利的亲属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审判决确认沙南分局原民警冷飞、李立田等对受害人李胜利行使职权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但部分赔偿金计算有误,依法应予改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