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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涉贿940余万获刑11年 检方抗诉称量刑畸轻

来源:东方网-- 2010-12-12 07:19:37 字号:TT

    核心提示:原上海经信委官员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三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涉案金额940余万元。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依法提起抗诉。对于检方的抗诉,徐绍敏在庭上表现得很委屈。

    东方网12月12日报道 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三罪,原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徐绍敏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涉案金额94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检方认为法院量刑过轻提起抗诉。市二中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起抗诉。

    犯罪:三罪并罚获刑

    现年58岁的徐绍敏,于1998年3月进入市信息委工作,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担任市信息委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2009年2月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合并为市经信委,徐绍敏担任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全面负责全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发放和验收工作。

    检方指控,徐绍敏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顾问费”等名义,分别索取或收受请托人人民币70万元;以“津贴”等名义非法收受人民币26.5万元。

    1998年3月至2009年7月,徐绍敏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能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共计人民币598万余元,受贿款96.5万元。而11年间,其家庭成员支出折合约人民币1577万元。除去合法收入及受贿所得,差额部分高达882.1万元,其不能说明来源。

    2007年7月,徐绍敏通过工商银行、将本人存款人民币36万余元兑换称港币37万元,汇至国内某银行港澳台投资部总经理罗某提供的香港某商业银行的私人账户中用于炒股;2007年10月,又以妻子名义,通过某银行将本人存款人民币37.4万余元兑换成港币38.5万元,汇至上述私人账户中再用于炒股。徐绍敏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历次财产申报过程中,隐瞒了上述在境外的存款。

    今年8月23日,法院一审认定徐绍敏受贿96.5万元,构成受贿罪;并未如实申报个人境外存款,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还有849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其有立功表现而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检方:适用法律有误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依法提起抗诉。

    检方与法院认定判刑最大的出入在于适用法律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能证明于2009年7月被依法查处的许绍敏,在2009年2月之后仍有犯罪所得,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有全部或一部分形成于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行之后,因此不适用于新《刑法》第14条规定。而检方认为,巨额财产差额的形成仅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而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行为才是构成改罪的实质要件。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于2009年7月案发后,许绍敏在侦查、审查起诉直至庭审终结,对于自己全部家庭财产中849万余元始终不能说明来源。因此,对他的处罚,应适用新《刑法》第14条。

    其次,检方认为,案发后许绍敏虽然有检举立功的表现,但该情节并未被确认为“重大立功”,属于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徐绍敏受贿达96.5万元,其中有70万元为主动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认为,许绍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检方则认为,许绍敏犯受贿罪,受贿金额达96.5万元,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且被告人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应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立功检举情节,可从轻处罚。

    被告:多番表示委屈

    对于检方的抗诉,徐绍敏在庭上表现得很委屈。徐绍敏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多次表示,对上述不明巨额资产,徐绍敏曾有3份书面的收入情况说明,解释了这笔巨款中除少数是徐收受的各类卡之外,其余都是他以专家身份出席各类论坛、研讨会的合法收入,另有部分父亲给他的财产。

    对于70万元“索贿”款额,徐绍敏的律师指出,其中10万元是徐在兼任某公司“顾问”时所取得的“顾问费”,按照其担任该公司顾问三四年的时间来算,属于合理的工作收入。徐绍敏表示其余60万元,是他向三家公司的“借款”。公诉人对10万元顾问费系合法收入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余60万元为“暗示性”主动索贿。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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